- 财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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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5407-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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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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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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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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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进行查前公示的通知(个财会发〔2024〕6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红河州财政厅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的通知》(红财会〔2024〕6号)和《个旧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个财发〔2024〕5号)要求,做好我局2024年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查前公示制度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联合抽查对象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局2024年部门联合抽查对象是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除外)和截止2023年12月31日在个旧市范围内本部门监管批准的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全市监管对象7户,抽查2户。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2024年 7月11日市财政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现场抽取个旧市嘉行财务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个旧瀛洲会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检查对象,同时抽取执法人员3人(袁子人、田丽萍、张伟)。
二、联合抽查时间
监督检查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8月31日前结束。
三、联合抽查内容
(一)个旧市财政局检查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1)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持续符合以下条件: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2)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是否向审批机关办理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4)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是否于每年4月30日之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审批机关完成备案工作。
(6)业务收入情况。包括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万元)、代理记账业务收入(万元)、业务类型及代理客户数量。
2.代理记账机构贯彻落实《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情况
(1)委托合同。代理记账机构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是否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对委托合同统一编号后及时归档。委托合同是否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业务范围及其他预期目标;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包括使用信息系统交付财务数据的约定;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委托业务的收费;委托合同的有效期间;签约时间;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2)工作计划。代理记账机构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是否编制工作计划。编制的工作计划是否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会计准则制度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初次资料交接情况(非首次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除外),包括初次资料交接的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等;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非首次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除外),包括初次建账的内容、人员安排及时间等;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包括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方式及时间、记账完成时间、出具会计报表时间、会计档案移交时间等;根据委托人情况,其他应当考虑的事项。对于简易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简化工作计划。
(3)会计核算。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代理记账机构记账凭证的编制及装订,会计账簿的登记及装订,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等是否遵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提供3家以上受托代理记账单位会计资料。
(4)质量控制。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并执行符合机构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业务规模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至少设置项目负责人员(具体负责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质量控制人员(对项目负责人员形成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查复核的人员)、业务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等岗位。同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复核制度,至少执行一级复核程序,明确复核时间、方式及人员安排。对于重大项目,应当至少执行二级复核程序。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定期以抽查等形式,由质量控制人员或业务负责人对未经二级复核的业务进行审查。
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信息与沟通机制,明确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内部各部门、各不兼容岗位间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5)人员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全年继续教育情况,包括相关人员是否按时完成继续教育且完成学分登记。
(6)档案管理。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当年开展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按照归档要求,定期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同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会计资料及其元数据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二、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内容:
(一)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二)经营场所是否与营业执照上一致。
(三)是否报送年度报告(年检)。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照证经营。
(五)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三、个旧市税务局检查内容:
(一)是否进行过税务登记信息录入。
(二)是否按时申报纳税。
(三)是否进行个人所得税全额全员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四)是否规范开具和保管发票。
(五)根据企业特点,其他需要抽查的事项。
四、联合抽查方式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
五、联合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六、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873-8870052
举报地址:财政监督、法规和税政科(行政审批科)(个旧市阳山大道142号市财政局414室),二楼设有举报信箱。
举报邮箱:18988258371@163.com。
个旧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