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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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5407-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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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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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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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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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财政局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个财会发〔2024〕5号)
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的通知》(红财会〔2024〕6号)文件要求,现将《个旧市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个旧市财政局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
2024年7月9日
个旧市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红财会〔2024〕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监管工作,特制定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方案。
一、联合抽查部门
(一)牵头部门:个旧市财政局。
(二)协同部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
二、抽查事项
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执业质量;违规税务代理、报税人员和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情况;工商登记事项,工商公示信息。
三、抽查内容
1.牵头部门抽查内容
个旧市财政局重点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执业质量和接受村集体经济委托代理记账情况进行检查。
2.配合部门抽查内容
个旧市税务局重点对代理记账机构税费申报、发票管理和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执法检查。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代理记账机构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进行检查。
四、抽查检查时间
拟定于2024年7月16日至2022年8月31日。
五、检查对象及抽取方式
(一)检查对象
个旧市范围内本部门监管的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方式
个旧市财政局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录入系统并抽取,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监管对象7户,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抽查2户。
六、 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方式
个旧市财政局、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旧市税务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云南)分别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原则上每个检查小组至少包含财政、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各1名,以抽取检查小组方式进行随机匹配。每个检查小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配合。
七、检查方式
个旧市财政局、个旧市税务局和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进行现场检查。
八、抽查检查结果判定及录入公示
(一)抽查检查结果判定
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结论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判定。
(二)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
抽查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和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以及省政府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录入要求,分别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九、抽查检查结果分类处理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需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十、联合抽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市财政局会计科
联系人:吴云秋 电话:0873-8870014 手机137-0863-563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万微 电话:0873-2123947 手机:138-8730-0955
市税务局锡城分局
联系人:张伟 手机:134-6625-1577
附件: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手册
个旧市财政局
2024年7月8日
附件1
代理记账机构联合检查手册
一、财政部门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1.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持续符合以下条件:
(1)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2.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是否向审批机关办理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4.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是否于每年4月30日之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审批机关完成备案工作。
6.业务收入情况。包括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万元)、代理记账业务收入(万元)、业务类型及代理客户数量。
(二)代理记账机构贯彻落实《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情况
1.委托合同。代理记账机构承接代理记账业务的,是否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对委托合同统一编号后及时归档。委托合同是否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业务范围及其他预期目标;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包括使用信息系统交付财务数据的约定;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委托业务的收费;委托合同的有效期间;签约时间;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2.工作计划。代理记账机构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是否编制工作计划。编制的工作计划是否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会计准则制度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初次资料交接情况(非首次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除外),包括初次资料交接的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等;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非首次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除外),包括初次建账的内容、人员安排及时间等;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包括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方式及时间、记账完成时间、出具会计报表时间、会计档案移交时间等;根据委托人情况,其他应当考虑的事项。对于简易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简化工作计划。
3.会计核算。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代理记账机构记账凭证的编制及装订,会计账簿的登记及装订,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等是否遵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4.质量控制。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并执行符合机构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业务规模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至少设置项目负责人员(具体负责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质量控制人员(对项目负责人员形成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查复核的人员)、业务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等岗位。同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复核制度,至少执行一级复核程序,明确复核时间、方式及人员安排。对于重大项目,应当至少执行二级复核程序。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定期以抽查等形式,由质量控制人员或业务负责人对未经二级复核的业务进行审查。
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信息与沟通机制,明确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内部各部门、各不兼容岗位间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5.人员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全年继续教育情况,包括相关人员是否按时完成继续教育且完成学分登记。
6.档案管理。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当年开展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按照归档要求,定期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同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会计资料及其元数据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二、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内容
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承诺制的检查,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的检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三、税务部门检查内容
(一)涉税检查。检查税费申报资料、税费优惠备案资料是否完备。有无虚假申报、骗取优惠等涉税行为。
(二)发票检查。检查发票开具资料,代理服务发票开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拒开发票、虚开发票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