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 索引号
    gjszrzyj/2024-00034
  • 发布机构
    个旧市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0-29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举行《个旧市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草案)》 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政发〔2010〕5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个旧市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4年11月5日上午9时(星期二)在个旧市自然资源局8栋302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的主要内容

就《个旧市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草案)》的规定是否适当进行听证。

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徐王昆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杨建忠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三)听证监察人

李 剑 市政府办法规科科长

(四)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杨 华 市人大农业农村和环境资源保护委主任委员

顾国刚 市政协人资环委主任

张昆仑 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

普顺生 市工信局副局长

张艺莹 市司法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刘 祺 市财政局综合科科长

王忠伟 市住建局住管科科长

曾 超 市交运局基建科副科长

王 桦 市水务局农村水利水电和水土保持科副科长

关石龙 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科副科长

徐 瑞 市林草局自然资源科科长

陈苑庭 市信访局督查协调科工作人员

孙锴萌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雷红喜 大屯街道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

李 立 锡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马锐宵 沙甸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人

孙忠生 鸡街镇行政综合执法队队长

张云雄 老厂镇副镇长

王 奔 卡房镇自然资源局所工作人员

张建路 蔓耗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

孔祥光 保和乡国土村建办工作人员

李 末 贾沙乡自然资源局所工作人员

蔡大铭 云南凌云(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其他事项

(一)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二)请听证代表围绕《个旧市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内容发表意见。

(三)请参加听证会的各位听证代表及参会人员做好准备,按时参会(请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四)《个旧市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草案)》等有关听证材料将于听证会前以不同方式送达各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附件:1.《个旧市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会议议程;

2.《个旧市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草案)》。

个旧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1:

《个旧市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会议议程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记录员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作关于举行《个旧市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和提问(每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

四、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回答提问和就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的发言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五、听证主持人总结;

六、听证监察人发言;

七、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附件2:

个旧市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草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规范我市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砂石土余渣合理处置、有效利用,缓解全市辖区内砂石土资源供需矛盾,保护生态环境和有限的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包括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土(符合现行建筑行业国家标准)。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全市砂石土余渣的利用工作。

第三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挖砂石土资源的,要做到全过程监管。乡镇(街道)要落实砂石土资源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涉砂石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处置方案报个旧市自然资源局,由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研究通过后执行。项目由市财政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收益归市级财政;项目由乡镇财政或乡镇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收益归乡镇级财政;市、乡镇财政共同出资的项目,按市、乡镇财政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项目,处置收益归市级财政。今后国家或省、州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分配规定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可以无偿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砂石土余渣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自然资源部门递交处置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六条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项目产生的及原地遗留的砂石土,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项目。仍有砂石土余渣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七条 依法处置所取得的收益,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实施我市生态修复项目。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砂石土余渣处置所得实施共同监督,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须在勘察(勘查)、设计阶段完成砂石土余渣量测算,并于项目开工前提交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条 砂石土余渣堆放场,须具有合法用地手续,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相关措施,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砂石土余渣堆存场地范围内搭建加工厂。

第十二条 需新建加工厂的,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进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砂石土的,可以不提前进行砂石土资源处置申报。但是业主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砂石土资源处置情况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险情消除后项目业主或相关单位不得再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

第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矿产资源,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未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置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砂石土余渣运输管理按照《个旧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 其他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参照本意见办理。

第十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5日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2021年11月25日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个旧市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个政发〔202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