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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计划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34
  • 发布机构
    蒙自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5-21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和《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印发红河州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红环发〔2018〕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完成我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是否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农业面源污染(包括畜禽养殖)、生活面源污染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要求制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对于尚未制作或未按相关要求规范制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的地区,要组织技术单位,按要求绘制并上报。

  二、进度安排

  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及时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问题的整治工作,并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同时做好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开展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按时将排查情况、问题清单及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报送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利局。

  (二)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逐一核查销号,按时按质完成整改。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要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涉及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的,及时上报划定或调整方案。

  (二)建立整治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立、治”工作。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并适时开展现场督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出现恶化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市级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

  (五)健全长效机制。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