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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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szfbgs/2026-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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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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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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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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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个旧市城市餐饮油烟和社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个政办规〔2026〕4号)
一、拟继续实施的背景
现行《个旧市城市餐饮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0月29日公布并继续实施。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本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同时废止。”《办法》系规范性文件,其依据的上位法废止,因此根据上位法的修订对此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调整修改,使下位法与上位法不相抵触,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前期开展工作情况
《办法》系行政规范性文件,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2026 年8月5日征求了市人大、市政协及 12 个市级相关部门、街 道办事处的意见,并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结合新修订的上位法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最终经过合法性审查,于9月3 日经十八届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会议意见进行修改,于 9月10日通过个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共计修改5处,修改的主要内容:
1.第一条修改办法制定依据的上位法。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随之废止,故修改。本《办法》罚则部分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处罚依据,应列入制定依据。
2.修改第二十二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进行修改。
3.修改第二十三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修改。
4.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进行修改。
5.修改第二十五条。将第一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将第二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条”。将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修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本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办法》的修改情况说明。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无自设行政许可、处罚条款,法律责任严格遵守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 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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