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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szhzfj/202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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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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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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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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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个旧市城市餐饮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个旧市城市餐饮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个政办规〔2024〕1 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0月29日由个旧市人民政府印发施行。为了便于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就继续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继续实施的背景
原《个旧市城市餐饮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公布实施,于2024年10月7日有效期届满。自办法出台以来,个旧市城区餐饮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水平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当前办法中的规定仍符合个旧管理实际需要和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且不存在与上位法重大冲突的地方,仅作部分修改完善,因此继续实施《办法》具有必要性与合法性。
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办法》系行政规范性文件,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2024年4月29日征求了市人大、市政协及12个市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5月11日召开拟继续实施评估会进行评估,并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结合新修订的上位法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最终经过合法性审查。于2024年10月18日经个旧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按照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现在印发施行的《个旧市城市餐饮和油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三、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后《办法》共计五章,26条。修改的主要内容:
1.修改原《办法》名称。删除《办法》名称中的“试行”二字。理由:办法已经试行了三年,切实符合个旧城市餐饮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实际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且不存在与上位法重大冲突的地方,仅做部分修改完善。
2.修改依据的上位法名称。修改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根据202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作相应修改。
3.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噪声排放标准”。理由:根据202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作相应修改。
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为“在公园、广场、街道、居民区等场所组织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使用音响器材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理由:根据202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作相应修改。
4.修改议事协调机制。合并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修改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餐饮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建立由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文旅等部门参加,街道、社区协同配合的餐饮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牵头研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行动等事宜。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由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实施行政检查或行政执法。”理由:根据《个旧市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个发﹝2024﹞7号)文件精神,进行修改。
5.修改第十六条第七款,删除“并将是否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依据。” 理由: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202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无相关规定,缺乏依据,故进行删除。
修改第十六条第八款,删除“居民委员会”。理由:这里的检查监督,属于行政检查的范围,系行政执法权,社区无行政检查监督的职权。
6.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个旧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个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理由:根据《个旧市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个发﹝2024﹞7号)文件精神进行修改。
7.修改解释机关。修改第二十七条中“个旧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个旧市人民政府”。理由:根据《个旧市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个发﹝2024﹞7号)文件精神,《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