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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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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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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个政办发〔20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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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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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旧市贯彻落实2021年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扶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单位:
《个旧市贯彻落实2021年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扶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7月12日
个旧市贯彻落实2021年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扶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省委省政府红河现场会议精神,确保“十四五”开好头起好步,促进我市工业企业提质增效,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个旧市辖区内注册且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全力扶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
1.对全年产值增速达20%以上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奖励。
(1)产值在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全年产值增速达20%以上,每户奖励20万元;
(2)产值在100亿元以下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全年产值增速达20%以上,每户奖励15万元;
(3)产值在5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全年产值增速达20%以上,每户奖励10万元;
(4)产值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全年产值增速达20%以上,每户奖励8万元;
(5)产值在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全年产值增速达20%以上,每户奖励5万元;
(6)产值在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全年产值增速达20%以上,每户奖励3万元。
2.对新纳规升规的工业企业进行奖励。
对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且2021年产值增幅达到20%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每户奖励5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企业(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的,每户奖励10万元。
(二)激发工业企业发展新动能
对2021年个旧市市级税收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工业企业(烟草、电力生产等相关行业除外)进行扶持。
1.对存量工业企业扶持。对2021年税收市本级部分实际净入库数达500万元以上,以2020年税收市本级部分实际净入库数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按20%比例作为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迁入(新注册)工业企业的扶持。2021年1月1日后迁入个旧市辖区,2021年税收市本级部分实际净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按市本级部分实际净入库数50%比例作为企业扶持资金;
3.对战略性新兴企业的扶持。对新迁入(新注册)主营业务为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2021年税收市本级部分实际净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按市本级部分实际净入库数80%比例作为企业扶持资金。
(三)全力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做大做强
1.大力支持存量生物制药企业。对2021年市级税收净入库数达100万元以上的生物制药企业,以2020年税收净入库数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按50%比例作为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新迁入(新注册)生物制药企业的扶持。2021年1月1日后迁入个旧市辖区,2021年税收市本级部分实际净入库数达50万元以上,按市本级部分实际净入库数80%比例作为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落实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新设立的研发机构给予奖补。
1.对年内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按照每户10万元进行奖励;规下企业按照每户2万元进行奖励。
2.对年内新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奖励2万元。
3.对年内新认定为省级、州级“专精特新”企业,除省级、州级奖补外,市级财政再给予奖励2万元。
三、兑现方式
涉及奖励资金于2022年3月31日前兑付到各企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四、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扶持措施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各项扶持政策由企业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报。市工信局根据企业上报统计的相关数据和企业实际情况,负责对符合扶持措施(一)的企业进行审核;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全年缴税情况进行清算,负责对符合措施(二)、(三)的企业进行审核;市工信局、市科技局根据认定情况,负责对符合措施(四)的企业进行审核。以上由市工信局审定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符合扶持措施(二)至(三)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符合纳税扶持的企业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市税务局报送《个旧市企业扶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2)及相关资料,市税务局在企业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缴税数据的核对工作,并将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交市工信局形成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扶持资金。
五、相关事项
(一)税收市本级部分实际净入库数:指企业缴入个旧市级金库税收净入库金额扣除2021年应退但尚未申请办理或尚未办结的退税金额(即享受《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3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等税收优惠),包括误收退税、减免退税、先征后退等类型的退税,对应退但尚未申请办理退税的金额。
(二)市税务局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发现企业2021年内有偷逃税或有违反税收组织原则采取提前预缴税款等行为的企业,取消扶持资格,收回扶持资金,并严肃查处。
(三)扶持措施(二)、(三)项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就高不就低。
(四)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意见有关条款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六)本意见内容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个旧市企业扶持资金审批表(存量工业企业)
2.个旧市企业扶持资金审批表(迁入或新注册工业企业)
附件【工业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