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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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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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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个残发〔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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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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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个旧市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事处)残联:
为切实帮助我市残疾人解决临时性特殊生活困难,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个旧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个旧市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个旧市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2019年1月10日
个旧市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我市残疾人解决临时性特殊生活困难,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在享受医疗保险、临时救助以及其他各种形式救助的基础上生活仍然困难,而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残疾人或遇到特殊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重度精神病人长期住院治疗的残疾人可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范围
1.按照申请人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市残联合理划定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2.因病:残疾人因病住院,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自付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按照救助对象个人自付金额10%补助标准,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适当救助。
3.因灾:对因自然灾害、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残疾人家庭困难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适当救助。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适当救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入户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
4.有违法行为的;
5.市残联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行为。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的标准根据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原因等因素合理确定,以200元为起点,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每年每人次不超过2000元。情况特殊的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审批。做到一事一审批。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办理程序
(一)临时救助需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旧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审批及受助情况登记表》或《个旧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申请表》(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证明: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
3.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户多残家庭需提供每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家庭持有的《低保证》等家庭贫困状况证明复印件;
4.诊断证明书、已支付的医疗缴费收据等资料复印件;
5.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由社区、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6.市残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乡镇(区、处)残联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及时入户进行调查核实,通过综合核查情况,规范填写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市残联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三)市残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对象的有关情况核实后,提交市残联班子会集体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批准实施救助;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区、处)残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第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保障:根据《个旧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残助困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的通知》(个残字〔2004〕17号)文件精神,该项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残联每年提出年度临时救助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临时救助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
(二)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残联审批发放到申请人。
(三)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临时救助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区、处)残联在救助困难残疾人时应发挥残联“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认真学习掌握除残联系统以外其他有关部门的救助政策,多渠道的解决残疾人遇到的临时困难。
(二)各乡镇(区、处)残联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申报审核工作,认真负责、准确掌握、切实落实政策。对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的申请人,要追回冒领临时救助资金,取消其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个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