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3-01381
-
发布机构市残工委
-
文号个残工委〔2020〕4号
-
发布日期2023-08-14
-
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个旧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各部委、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云锡公司:
《个旧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办法》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召开个旧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个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020年5月19日
个旧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办法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以下统称自主就业创业)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主渠道之一。为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进一步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扶持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创业,帮助鼓励更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第二条 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
第三条 互联网+创业,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网络商户残疾人同等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或享受残疾人灵活就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 扶持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和二、三产业实现自主创业且需要帮助的,可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二)申请扶持的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范围需合法且持续经营(运行)的。
第五条 资金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残疾人,根据经营规模、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2000-10000元创业扶持。
以上扶持均为一次性,具体扶持资金额度,根据残疾人个人实际投入情况及经营规模进行确定。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扶持资金的残疾人
申请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扶持资金的残疾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交:
1.书面申请(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3.灵活就业、互联网+创业、个体就业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人从事经营证明材料;
4.填写《个旧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5.市残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乡(镇、街道)残联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2.到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经营规模、资金投入等情况),并拍摄不少于5张其注册或经营地点及场所内部(设施和环境)、外貌(含门面)照片;
3.通过初审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至市残联。
(三)市残联
1.对乡(镇、街道)残联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2.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注册或经营地点(场所)进行实地复查(经营规模、资金投入等情况);
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申请对象的有关情况核实后,提交市残联班子会集体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批准扶持金额。
第七条 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
(一)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所需经费由省州专项配套资金、市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并列入本地年度预算。
(二)由市残联负责将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金落实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三)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个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