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个旧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6月9日个旧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2005年6月27日
个旧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红河州发改委关于个旧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红发改价〔2005〕205号)、个旧市发展计划局文件《关于个旧市生活污水处理收费的通知》(个计价〔2005〕1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个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本市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对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
第三条 个旧市建设局为征收污水处理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并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代收。城市供水企业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额按月按时上缴市财政专户管理,收取率必须达100%,建设局应按实际收费的4%逐月向代收单位支付代收手续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市财政局指定的收费票据,并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局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收,使用自来水的,依据计量水表收费。确因特殊情况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应装表计量;凡未装表的,按采水机泵额定流量x30天确定每月收费水量。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收费标准按照(个计价〔2005〕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
1、城市居民、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生活污水费按实际用水量0.60元/立方米;
2、医院、餐饮、宾馆、洗车、洗浴、娱乐等行业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1.10元/立方米;
3、工业(含建筑施工)、普通商业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0.80元/立方米。
第七条 在污水处理费的收取过程中,为妥善解决城市低保居民的用水负担。对特困户、五保户的优惠政策按照所制定的优惠方案执行。具体为: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困难家庭和持有所在社区开具证明的“五保户”,每月减免3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每月超过减免数的用量按照0.60元/m³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将按城市建设每年度计划和规定用途拨付,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年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
(四)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还贷;
(五)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费用。
第九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还贷。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污水水处理费或拒报、谎报排水量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征费单位、代收单位和征费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个旧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