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各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各局(公司):
为认真做好我市的城镇绿化工作,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云南省一流的精品城市,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个旧市城镇绿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9月5日
个旧市城镇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绿化,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旧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镇绿化专业规划工作,并负责全面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城镇绿化专业规划必须根据本地特点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风景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充分发挥城镇绿地的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组织和检查驻地单位、居住小区的庭院绿化、达标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庭院绿化和承包门前绿化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履行保护绿化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可通过政府投入、个人捐资、企业出资等多渠道筹集绿化建设资金。
专用绿地的建设资金,由权属单位筹集。
第五条 市、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时,必须按绿化规划确定绿化用地,明确划定种类绿地控制范围,经规划批准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六条 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将该项目的总平面图及绿化规划设计图报市建设局审核后,方可在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本市城镇绿化规划指标按下列控制:
到2005年,个旧市区绿地率达3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8平方米。乡(镇)所在地绿地率达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8平方米。到2010年,个旧市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绿地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0平方米。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园林绿地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市区新建项目不低于30%,改建和扩建项目不低于25%;乡镇新建项目不低于35%,改建和扩建项目不低于30%。
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当与城市总面积相适应,不低于城市总面积的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苗圃、花圃、草圃育苗管理工作,并积极扶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办苗圃,逐步做到苗木基本自给。
公共绿地和专用绿地的建设,应当以种植树木为主;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面积的80%,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面积的5%。
第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确有困难不能同时竣工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必须在限期内完成。
凡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局组织进行验收。
第九条 在各种建设项目中,必须按审批后的绿化方案完成绿地面积的建设。不能按规划完成绿地面积的,经市建设局同意后,可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市建设局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按《个旧市城镇异地绿化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条 城镇范围内的树木,无论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必须认真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砍伐城镇树木的,必须按审批权限申报,按批准的株数和树种砍伐,并按“砍一栽五”的规定进行补种树木,确有困难不能补种的,视树种和树木大小按有关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同时向树木所有者交纳树木补偿金。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修剪的树木,可先行砍伐修剪,险情消除后,及时到市建设局补办手续。
因架设、维修各种管线,需要对原有树木进行修枝、打顶、断根、移裁时,须事先报建设局审批。
树木的自然生长影响架空管线或交通安全的,树木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被影响的一方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因交通事故对公共绿地或花草树木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评估定损,并按规定责成有关责任人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在单位范围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私人庭院户主负责养护,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和随意迁移古树名木,确实需要迁移的,须经市建设局审批。
第十三条 在本市绿化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认真贯彻绿化法律法规,在城镇绿化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积极宣传城镇绿化,对提高全市人民绿化意识做出突出成绩者;
在城市绿化建设中,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大胆创新、有发明创造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在筹集绿化建设资金方面作出贡献者;
制止、检举、控告破坏、损坏绿化的行为有功者;
其他在绿化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改变绿化规划或者拒不执行绿化规划者;
不按规定审批绿化规划者;
不按规划审批占用绿地或者砍伐树木者;
不按规划审批或者验收绿化工程者;
不按规定使用绿化经费者。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和《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专用术语的含义:
个旧城镇范围:指个旧城区、各乡(镇、区)规划区和驻地省、州、市属企业的生产、生活区。
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小游园、街头绿地等,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专用绿地:指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生产绿地:指专为城镇绿化生产苗木、草皮地被、花卉和种子的圃地。
防护绿地:指城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为目的的林带及绿地。
绿线:指绿化用地的控制线。
绿地率:指在一定范围内园林绿地面积占总区域面积的比例。
绿化覆盖率:指在一定范围内绿化覆盖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例。
人均公共绿地:指城镇内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即公共绿地面积与城镇非农业人口之比。
古树名木: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珍贵、具有科研、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