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现将我市根据《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云政发〔2003〕84号)以及省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的意见》(云计生发[2003]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的《个旧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贯彻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的重大意义
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实施优待与奖励,是省委、省政府针对我省人口总量在全国的位次前移,人均GDP位次后移的严峻形势,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利用政策推动和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降低农村生育水平,实现人口自然增长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实现人口再生产的根本性转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少生孩子群众的关心。这项政策的有效落实,必将有力促进农村少生优育新型生育文化的形成,提高人口素质;激励更多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我市作为试点县之一,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议事协调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保证《办法》的全面落实开展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计生、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因领导不力,经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影响《办法》的贯彻落实,达不到目标考核要求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责
负责将一次性奖励金和养老生活补助兑现给符合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妇。程序为:由独生子女父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经济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复核并签订《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书》后,报市计划生育局审批发放。
负责对农业人口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的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州、市,按比例申报农业人口少生奖励经费预算。
(二)财政部门的职责
按照规定,对计划生育部门申报奖励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将所涉及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分级承担的奖励经费和“三免费”教育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对奖励经费和“三免费”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励经费和“三免费”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三)教育部门的职责
负责对农村独生子女升学照顾和教育“三免费”的兑现工作。
符合升学照顾和教育“三免费”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教育奖励优惠事项申请表》,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核实,送市计划生育局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审批后,由相关学校负责落实。
贯彻《办法》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计生局、财政局、教育局反映。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个旧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奖励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促进少生、优生,根据《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是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放弃再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了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妇及其独生子女。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妇,在继续执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基础上,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发给5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第五条 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给予以下升学照顾:
(一)初中毕业报考本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择优录取,报考本市其他高中的,加20分择优录取;
(二)高中毕业生报考省内高等院校时,给予加20分择优录取。
同时符合多种加分照顾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
第六条 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小学至高中阶段的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实行“一费制”的地方,免除“一费”)。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16周岁前免除其父母所承担的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税费改革后,减免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第七条 奖、优、免(高中阶段除外)、补的经费,省财政承担50%,州财政承担25%,市财政承担25%。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计划生育局上报的年度奖励资金后,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所需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 一次性奖励金和养老生活补助费由市计划生育局负责兑现;免除义务工、积累工、筹资、筹劳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兑现;升学照顾及课本费、杂费、文具费的免除由市教育局负责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小学至高中“三免费”的标准,由市教育局参照省州标准,结合我市各乡镇、各学校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符合奖励优待政策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兑现或有意刁难。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优待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综合手段,切实控制人口增长,大力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要建立议事制度,由政府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就开展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进行协调,做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与大力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少生奖励“两手抓”,以确保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开展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在“以奖促控”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切实加强管理,坚决控制计划外生育。
财政、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
对因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成效不突出的,或违法生育严重的地区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当事人骗取资金或其他奖励优待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及时追回全部奖励金,取消已享受的优待照顾、并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虚报受奖人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改变奖励资金用途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执行的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有关政策的具体适用问题
有关政策的具体适用问题
一、农业人口夫妇必须同时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四个条件方可享受奖励优待政策。即:夫妻双方及其独生子女都是农业人口;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放弃再生育,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了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及其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合同书》到有关部门兑现奖励优惠政策。
三、《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农业人口夫妇是指夫妻双方都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户籍在农村的人员,具体以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户口为准。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夫妇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奖励政策。
四、《办法》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确定,以《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为准。
五、《办法》第二条所称的长效避孕措施是指放环、皮下埋植、绝育三种措施中的一种。
六、流动人口中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及其子女可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有关农业人口少生奖励政策,其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落实。
七、农业人口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享受奖励和优待政策。
(一)已享受奖励优待政策的农业人口夫妇,其子女意外死亡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享受本《办法》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二)依法生育了二个孩子,落实了绝育措施后,其中一个孩子在10周岁前死亡、不再生育的。
(三)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恢复生育能力而自愿放弃再生育,终身只养育这一个孩子的。
(四)独生子女父母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其独生子女死亡,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放弃再生育的。
八、已享受奖励优待政策的农业人口夫妇,经批准再生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现有家庭子女数超过一个的,应退回一次性奖励金,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的奖励优待政策,其子女不得享受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
九、农业人口夫妻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独生子女农转非的,该独生子女不得享受教育“优、免”政策,已享受的从农转非之月起,停止享受。
十、农业人口夫妻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一方或双方农转非的,从农转非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十一、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户籍一方属外县市的,一次性经济奖励金按500元发放。
十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跨县市就读的,暂不享受教育“三免费”政策。
十三、农业人口夫妻双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双亡的,其子女是农业人口的可享受教育“优、免”政策。
十四、农业人口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奖励和优待:
(一)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并按《办法》办理了有关手续的。
(二)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并依法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新组合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
十五、跨国婚姻的农业人口家庭,暂不执行《办法》。
十六、《办法》实施前收养了一名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业人口夫妻,现年满60周岁的,须符合“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放弃再生育”的条件并经乡计生办复核后,方可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十七、已享受奖励优待政策的农业人口夫妇违法再生育的、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应当退回一次性奖励金,并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