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各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个旧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筒称《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并转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加强宣传,组织群众认真学习《方案》。
二、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现货币分房,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精心组织,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全市贯彻执行《方案》的宣传工作,协调省、州驻个单位的有关工作,做好各种类型的培训工作,年底前完成全部准备工作。
四、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有关政策、擅自进行暗补住房补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附件︰《个旧市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2001年11月29日
个旧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8〕1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做到平稳过渡;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对已出售的房屋实行交易准入制度;逐步提高住房租金,发放住房补贴;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的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1999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只售不租,售价执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城建、房改、物价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因素进行核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即夫妻双方或单身职工,单位从未分配过福利性住房,或所租住的房屋租金是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的;(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等)。
对于因离婚而造成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所需住房消费资金通过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或法院判决的财产所得解决。
(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根据我市的经济条件和住房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副科级75平方米、正科级80平方米;
副处级90平方米、正处级100平方米;
副厅级120平方米,正厅级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以下9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及4年以上100平方米∶: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国家机关的人员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中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按所执行的工资待遇所属系列执行。
(四)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换算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只适用于计算住房补贴数额,不作为该职工的住房必达标准。住房是否达标以及应发住房补贴额,均按职工本人的职称或职务及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确定、计算。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享受补贴职工若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发生变动时,需向同级房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从变动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或职称计发住房补贴,但已领取一次性补贴的职工不得重新计发。
未享受过政策性优惠购房的职工,按现职务(职称)享受住房面积标准计算住房补贴;已按政策性优惠购买住房而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按现职务(职称)规定的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和现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其差额部分。
(五)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
1、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1200元(暂定经济适用房价)÷2-3608元(职工年均工资额)×4÷60㎡=360元,职工平均负担额按我市1997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608元/人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2、工龄住房补贴。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方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予计付工龄住房补贴。
工龄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额=3.11元/㎡×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享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 年>)。
工龄住房补贴与基本住房补贴一并发放。
(六)住房补贴发放方式。住房补贴以按月发放为主,一次性补贴为辅,按月补贴方式,指在25年的补贴年限,即300个月内按月向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并存入指定专户。一次性补贴方式,指对离退体职工和达到一定工龄的职工,将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
l、全额补贴(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职工):每月住房补贴额=(360元+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额)×享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00个月。
2、差额补贴(已享受福利分房,但未达标的职工):每月住房补贴额=(360元+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额)×应补贴面积÷300个月。应补贴面积=享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实有住房建筑面积。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享受补贴职工每月住房补贴额×(300个月-已补贴总月数)。
3、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
去世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享受补贴职工每月住房补贴额×(实际工龄总月数-已补贴总月数)。
(七)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财政全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财政体制负担。原出售公房回收的售房资金,由财政统一平衡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这些单位的房租收入全部用于住房补贴,不足部分由财政核拨。
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公益金中提取的购建房资金、房屋折旧、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税后利润等渠道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成本或费用。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在年度终了时,编制单位住房补贴财务收支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八)住房补贴的管理
1、住房补贴由各单位按批准补贴数额,统一存入政府委托经办房改金融的商业银行的职工工资帐户,按全省统一政策管理。
2、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3、接受过修建房补助费的离退休职工原则上不再实行住房补贴,但如按住房补贴政策计算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大于接受过的修建房补助费,在扣除已发放的修建房补助费后,可一次性发放差额部分。
4、职工因工作调动,需向同级房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将其住房补贴的本息,转人新调入单位的该职工名下;职工离退休、自动离职、退职、除名、出国出境定居等,其住房补贴的本息,可一次性提取;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若去世职工未领足按实际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补贴,可将其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实施补贴前去世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三、加大改革力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在建住房,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可按房改成本价出售,2000年1月1日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出售。该方案公布实施后,部分单位的存量住房,每平方米按100元的成本价出售,超标部分的按市场价出售,同时取消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交款折扣。
(二)原个房改〔1995〕40号文件规定的部分产权变为全部产权,执行到2001年12月31日。2002年1月1日以后再申请购全部产权的,取消所有折扣,并按每平方米700元的成本价计算未购买的部分产权比例的房价。
(三)住房公积金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继续加强公积金管理和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个人查询系统。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将其调整为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和大修住房的贷款。加大公积金的宣传,逐步提高公积金的缴交比例,有条件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突破10%;同一级财政负担的补贴单位额度必须执行统一缴交比例。
四、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交易市场
(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体系。
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执行个旧市人民政府个政发〔1997〕96号文件的规定,廉租房从直管公房中的旧公房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建盖。租金实行廉租房租金,具体标准另行具体办法公布。租住廉租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各单位的自管房及直管公房均报住房委员会审批。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租住公有住房时,租金一律实行成本租金。
(二)划定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盖经济适用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由城建部门负责审批,并转一份到住房委员会备案,每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已按房改政策优惠购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对已购的房改售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及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实行交易准入制度,统一纳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按房改政策购买并获得全部产权的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税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房进入市场后住户一律不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和经济适用住房。
一户有两处福利性住房的,须按规定退还一处,另一处符合准进市场的方能进入市场;以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一律不得进入市场。
五、发展相关行业,促进住宅建设
(一)政府已委托的各商业银行均应向城镇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促进住房消费,发展住房抵押保险和担保,加快发展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的住房金融体系。
(二)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继续完善和发展已售住房公共部位保修保险,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参加房改保险。
(三)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通过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
(一)加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个旧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保证全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严肃住房制度改革几率。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出违反国家统一政策,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或超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及公房非法租赁牟取暴利等行为。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及新职工人数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状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
本方案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个旧市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以及经州政府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旧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云政复〔2001〕148号),为了尽快组织实施新的货币分房政策,加快住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旧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集体和个体民营企业。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一)住房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核拨的全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对单位职工的住房、职工工资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审批表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市房委办审核,经核准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审核合格的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二)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己负担的,报房委办批准执行。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的单位,不得列为货币分房(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情况每年均须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方案》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正式在编在岗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
第四条 对于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面积已达到标准的职工,以及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国家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称计算住房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按执行的工资待遇系列执行。补贴面积标准按《方案》公布面积执行。
(二)住房补贴面积只适用于计算住房补贴数额,不作为该职工的住房必达标准。
第六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
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60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工龄年每平方米3.11元。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总额=(360元+3.11元×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应补贴面积=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面积
受补贴职工工龄: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第七条 住房补贴分为无房职工发放的全额住房补贴和对住房面积不达标职工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全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25年(300个月)发放完毕。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补贴额=(360元+3.11元×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300个月×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第九条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一)差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二)享受全额补贴的职工,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
1、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职工;
2、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并具有25年以上工龄的在职职工;
3、受补贴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未领足按其实际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补贴,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将其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三)一次性住房补贴可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或分期发放。各单位的发放批次或分期发放年限,属财政全供给的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补贴资金和单位自有可转化资金的情况,由财政和房委办确定。
第十条 受补贴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一)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根据调入职工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实行住房补贴以及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住房补贴,调入单位须根据认识档案重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按比例扣除调出单位已予计发补贴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复计发。
2、若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调入单位不得再计发住房补贴。
3、若调出单位执行的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扣除调出单位已计发补贴的工作年限后,按调入单位的补贴标准计发其余年限的住房补贴。
(二)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三)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但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其住房补贴已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度计发。
第十一条 正在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若发生职务变动,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从当月起另行报批新的住房补贴标准。如果发生职务升迁,而且新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补贴标准,可按与现任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住房补贴,但已领取一次性补贴的职工不得重新计发。级差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级差住房补贴额=(360元+3.11元×受补贴职工工龄)×应补贴面积
对于原住房不达标的职工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对于原住房已达标职工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面积
第十二条 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单身职工(包括实行住房补贴以前离婚,尚未再建立婚姻关系的职工),暂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待建立婚姻关系后,可根据双方原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面积确定是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离婚职工以离异前共同购买的福利性住房判定未达标面积享受住房补贴。已再次购买福利性住房的离异职工,无论其住房面积达标已否,均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原未享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因婚姻等原因再次组合家庭而获得福利性实物分配的住房,若住房面积未达到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新组合的婚姻级住房情况确定是否发放住房补贴;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初次建立婚姻关系的职工,如在婚前已各自购买过福利性住房,原则上应退出其中一套住房,如不愿退出,则合并计算住房面积,按市场价购买超出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
第十六条 租住政府廉租房的不予补贴(包括现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应列为政府的廉租房),但住房面积达不到标准的部分可给予补贴,补贴额度与已购房职工未达标的计算差额补贴的计算方式一致。
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租住公有住房时,租金一律实行成本租金。成本租金,即按房改租金(廉租房)的4倍计租,最高租金4.52元/㎡,最低租金1.52元/㎡,平均租金3.80元/㎡;地段、楼层等系数仍按原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接受过修建房补助费的离退休职工原则上不再实行住房补贴,但如按住房补贴政策计算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大于接受过的修建房补助费,在扣除已发放的修建房补助费后,可一次性发放差额部分。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八条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或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必须对职工的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表中各项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十九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经核实无误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年度计划,经行政主管签署意见后,报房改部门审核。经房改部门审核后,属财政全供给的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计划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条 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单位在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计划时,根据人事变动等情况对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指标进行调整,并按计划调整的事项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调整表,报房委办审核。属财政全供给的单位经房委办审核同意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单位住房补贴计划。
第二十一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本着对国家和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单位住房补贴的申报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
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补贴。
受补贴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包括已计发住房补
贴的总月数和金额等),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规违纪情况等,均应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为便于群众监督,从实行住房补贴后的第二年起,单位必须在每年第一个月向单位职工公布以下情况:
(一)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
(二)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地址、产权归属等;
(三)上一年度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进度情况,包括应补贴总额、已补贴总额、已计发住房补贴年限等。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住房补贴由各单位按批准补贴数额,统一存入政府委托经办房改金融的商业银行的职工工资帐户,按全省统一政策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单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二)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属财政全供给的单位要经同级财政部门门批准。
(三)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
(四)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原本级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转化。
由财政部门安排住房补贴资金的各机关、事业单位,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均须交同级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将连同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定期统一拨付给住房补贴实
施单位,或者直接拨入职工工资帐户。
实施住房补贴后,财政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安排建(购)住房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全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拖欠或挪作他用。
预算年度终了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情况,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决算,并按要求时限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财政和房改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管理,严肃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个人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或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作为其他用途,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违规单位彻底查清问题并进行有效的整改之前,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住房补贴等预算拨款。发生的住房补贴资金损失,由单位负责追回,确实不能追回的,财政部门将从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指标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群众有权向监察 、审计、财政和房改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由财政部门部分补助或无补助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从本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财政返还的单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单位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确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向职工宣传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