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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个旧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个旧市关于发布《个旧市自来水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个政发〔1996〕60号)

各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的《个旧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发布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1996年7月12日 

 

  个旧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个旧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供水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要坚持为保障人民生活和发展生产服务的方针。城市供水必须切实保证水质、水压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供水安全可靠性。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必须坚持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的自来水供应单位和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立户  转户  销户 

  第五条  凡在供水单位供水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医院、居民和个体户,需要使用自来水的,均可向供水单位申请立户用水。 

  第六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乡建设局,由其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七条  用户需停止用水或转为他用时,应在十天前向供水单位申请办理停水销户或转户手续。 

  第八条  在正常情况下,实行不间断供水,如遇正常检修局部停水,供水单位应当报经市城乡建设局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突然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市城乡建设局。

 

  第三章  供水设施维护管理 

  第九条  自来水输配水管网是城市供水的命脉,为了确保供水管网安全运行,严禁在管网上面挖坑取土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在直径50毫米以上供水干管两侧一米范围内设置各种建筑物以及开挖碾压施工作业。 

  第十条  城市供水的水库、 引水沟渠、水厂、深井、泵站、水池、输配水管网、闸门及窖井、立户水表、水站、测压点、消防栓、输电线路等一切附属设施是城市供水的重要设施,属国家财产,人人有责保护,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关、移动、损坏、拆除、侵占。消防部门只能在火警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消防栓,平时确需启用,应报供水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为确保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防止管网污染,单位自建供水设施的水源、蓄水池、加压水泵、生活用水管道以及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严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与用户的产权划分,以总表为界;总表以及至用户的管道产权属用户或房屋产权单位;总表以外的管道产权属供水单位;用户投资或集资建设的管道,竣工后,总表以外的产权按国家规定属供水单位。在不影响原用户用水情况下,供水单位有权在其管道上分水及进行技改。 

  第十三条  为使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防止二次污染和介水传染病的流行,保护人民健康,凡以自来水为水源,使用屋顶水池调节供水和地面水池二次加压供水的单位,必领按市政府个政发〔1991〕115号文件要求到供水单位办理“合格证”手续,统一定期清洗消毒、管理二次供水设施。 

 

  第四章  水表管理及抄表收费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一般按一个单位、一个宅院或一幢房屋安装一个总表进行供水,任何用户不得拒绝同院住户按规定用水。特殊情况下单一住户需要装表立户的,经供水单位调查核实后,确需要的也可批准。 

  第十五条  总表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总表以内的各用户分表由用户管理。总表是经济决算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准确抄表计量,总表的安装位置由供水单位确定,用户应爱护总表,不得在总表位置堆放杂物及设置建筑物。总表的维修,按周期检定,到期更换,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十六条  凡用户需要 安装使用的总表和分表,安装前必须按规定送经市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水表检定站”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每月按规定日期抄表收费。各种口径的水表,月用水量达不到起动流量的,按下表起动流量计收底度水费: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如遇水表故障,不能计数的情况,当月用水量可参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标准计收水费。 

  第十八条  一个宅院、 楼房的各用户,要树立集体观念,管好水,用好水,增强惜水、节水意识, 互相监督,不浪费用水,不搞线流滴流,遵宁用户道德。

 

  第五章  水源保护及管理 

  第十九条  水是人类顿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水资源是有限的,必须全面规划,积极开发,严加保护,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在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业和农业用水。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生活用水水源,必须清洁卫生,安全可靠。供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市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市自来水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乡建设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1980年由市人委批准、市城乡建设局发布的《个旧市城市供水章程》同时废止。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