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个旧市化粪池建设和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个旧市化粪池建设和管理规定
为规范化粪池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我市市区建设配套的化粪池,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环卫部门参与化粪池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并将化粪池的型号、规格、位置登记备案。
第二条 化粪池的维修、管理和安全使用按照“属地管理和产权、使用权管理”的原则。城区公厕化粪池的管理由公厕管理单位负责,单位和居民楼院的化粪池的管理由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负责。
第三条 环卫部门负责化粪池正常使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及各社区负责所辖区域化粪池正常使用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从事化粪池设计和施工的单位须取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领发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 化粪池的建设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标准,不按标准建设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化粪池,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在主体工程完工前返工或重建。
第六条 未经市环卫部门登记备案和参与验收的化粪池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化粪池上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堆放杂物或作为经营场所。禁止擅自改动化粪池的位置和管道,若需改造,要经市环卫部门审定备案。
第八条 投入使用的化粪池,每年应至少清掏一次。化粪池的清掏由产权者或使用者出资,聘请专业队伍清掏,清掏费用由双方按工作量协商确定。城区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应做好清掏的协调工作。居民楼院或产权、使用权较复杂的化粪池的清掏及其费用由城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协调。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其化粪池的清掏及其费用按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管合同办理。
第九条 环卫部门应加强化粪池的清理建档工作,重点掌握全市每个化粪池的质量、类型、容量、建成投入使用时间,具体位置,管道走向和安全使用情况等,并随时对化粪池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清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化粪池,社区应及时督促其整改。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化粪池的应急处理和安全隐患排危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化粪池清掏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环卫部门登记备案,并按操作程序从事化粪池清掏业务。
(一)从事化粪池、沼气池的清掏单位和个人应备有密封集装车、潜水泵,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粪渣处理场地和其他清掏辅助工具,配备有专业的业务、清掏、安全检查、驾驶等5名以上人员。
(二)从事清掏的单位和个人在与客户联系清掏业务时,须向客户出示市环卫处的备案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三)清掏作业必须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清掏化粪池前,应事先设立警示标志,排除池面障碍物,保证道路畅通;揭开池盖前,应疏散非操作人员;沼气池揭盖严禁使用钢钎、铁钻等硬撬盖板,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用电机抽排污水,应先检查电机、电源、线路、闸刀等是否漏电,以免发生触电事故;作业人员下池清淤前,应用风机通风或利用自然通风,排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并利用仪器等进行测试,确定无害、安全后,方可下池清淤;下池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衣物,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严禁带钥匙等硬金属物下池,同时池面操作人员应手持安全带,随时与下池人员保持联系;清掏完毕后,及时将池盖、沟盖复原或修缮,如当日不能完工的应设立警示标志或设置保护围栏。
(四)清掏完工后,应做到三通二无一净,即进、出口通,排水管道通、无块状粪渣,无沉积物,清掏作业场地干净;完工后,池内应留有三分之一流体作为发酵剂;沼气池清掏完毕后,应更换滤料,盖好活动盖板及其他封闭物,将盖板之间间隙填实堵牢。
(五)清掏运出的粪水、粪渣,须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专业处理场处理,经过处理排放的水质,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粪渣处理须有专人管理并做好处理记录,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和制定应急预案。环卫部门应设置并公布服务电话,受理市民的相关投诉和诉求,并纳入城管服务热线,同时要制定完善化粪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对于发生外溢的化粪池,社区按职责划分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清理,确实无力清理的,报城区办和环卫部门共同协商,启动应急处理,清理费用由财政应急排危资金解决。
第十四条 在化粪池的建设和管理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