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71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个政办函〔2017〕12号
  • 发布日期
    2020-02-26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个旧市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个旧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公开前应送交本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及专人对其内容进行全面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相关保密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分类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要求,认真执行关于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1名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对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进行备案。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各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填写个旧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一)由拟公开信息提供部门提出自审意见,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承办人要明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等意见;

  (二)由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应送交本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及专人对其内容进行全面保密审查;

  (三)由本单位信息公开的主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同意后签字,报相关责任部门。

  第九条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报送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对于拟公开的重大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单位信息公开主管负责人应提出“同意公开”“不同意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严格把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个旧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件【表.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