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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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zsthjjgjfj/2024-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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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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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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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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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个旧市凤鸣冶金化工厂)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7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市凤鸣冶金化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622818042P,法定代表人:张峰,地址:个旧市鸡街镇老虎山腰
三、主要违法事实
1、污染物排放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2、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3、未按照规定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真空炉系统。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进行处理;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进行处理;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2024年10月25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27号)对该公司1、“污染物排放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2、“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玖仟元整(¥109,000.00)。两项共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的行政处罚。3. “未批先建”真空炉系统,已拆除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