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3〕7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市锦星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800372,法定代表人:张宝国,地址:个旧市大屯街道大黄山脚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未对产生的无组织烟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进行处理,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23年8月2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3〕7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