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自华 |
身份证 |
532501195****40057 |
个卫医罚字(2019)0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潘自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伍拾元整(26950.00元)没收药品器械(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元整(1770.00元)(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
1万元 |
2.69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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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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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卫生健康局 |
11532501MB0W29654C |
个旧市卫生健康局 |
11532501MB0W29654C |
一般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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