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玲 |
身份证 |
532501198****3354X |
个卫公罚字(2020)003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 |
个旧市沁鼎足道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1000.00)的卫生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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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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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卫生健康局 |
11532501MB0W29654C |
个旧市卫生健康局 |
11532501MB0W29654C |
一般失信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