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滇红个)文综罚字〔2020〕F-00000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福藏人生湖南福藏人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黄耀平)
执法部门: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0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接州文旅局转办群众举报,云酒酒业福藏人生个旧店私自承接游客,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2020年10月20日,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3名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亮证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云酒酒业福藏人生湖南福藏人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对云酒酒业福藏人生湖南福藏人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具有承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等业务。2020年9月19日个旧至石林二日游,旅游业务由该单位员工杨红芸承接,游客旅游费用由杨红芸收取,并将此笔业务交云酒酒业福藏人生湖南福藏人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该单位提供了2020年8月24日取得的《营业执照》和2020年9月28日《旅行社备案登记证明》,委派带团人员杨红芸无导游证。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2020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对黄耀平和杨红芸进行了询问,黄耀平、杨红芸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2020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依法立案调查。本机关对你单位黄耀平进行依法调查询问,该单位承认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和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并进行了陈述,本机关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该案于2020年10月23日调查终结。
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在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前提下,由你单位员工杨红芸承接30名游客于2020年9月19日赴石林二日游,该趟旅游费用每人279元游客以微信转账支付给杨红芸,杨红芸向福藏人生湖南福藏人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了8370元,无其他支出费用。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未经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以及福藏人生湖南福藏人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存在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线索; 2、黄耀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杨红芸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并对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3、黄耀平、杨红芸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员工的身份信息;4、福藏人生湖南福藏人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5、福藏人生湖南福藏人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黄耀平、杨红芸确认件图片18张和微信部分转账记录,证明该单位供旅游经营服务的事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20年10月2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滇红个)文综罚告字〔2020〕F-000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活动,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福藏人生湖南福藏人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直接责任人员黄耀平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五一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