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个旧市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涉企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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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旧市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资金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0.7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0.7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0.3元/立方米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0.3元/立方米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 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4 | 个旧市水务局 | 下属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 | 涉企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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