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个旧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个政办规〔2025〕4号)开展合法性、适应性专项清理评估,拟对该文件予以全文废止。现就废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及实施基本情况
《个旧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个政办规〔2025〕4号)于2025年印发实施,制定依据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用于规范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日常监管、违规处置等工作。文件实施期间,有效规范了城区高污染燃料使用行为,减少面源污染,助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阶段性治理成效较为明显。
二、废止必要性及上位法冲突情况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该法典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权限作出全新专属规定,是当前禁燃区管理的唯一上位法依据。法典第207条明确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公布权限限定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县级市人民政府不再具备该项法定职权。
原文件制定时依据的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划定规则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替代,现行文件由县级市人民政府自行划定禁燃区、设定监管执法规则,与新上位法权限规定直接抵触,存在根本性合法性瑕疵。若继续适用,将导致执法依据失效,极易引发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诉讼败诉、行政执法案卷瑕疵等履职风险,不符合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要求。
依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上位法变更后及时清理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已无继续实施的合法基础,应当予以废止。
三、拟废止处理意见
我局已完成内部业务科室及法规科初审,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一致认为该文件因上位法更新,条文与现行上位法存在法律冲突,符合规范性文件废止条件,拟予以全文废止。本次废止仅清理旧文件,不涉及新增行政权力、不增设市场主体义务,不设置新的禁燃区管控要求。
四、风险评估及衔接保障措施
(一)法治风险可控。废止失效文件,可彻底杜绝依据违法规范性文件执法的履职风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政府法治公信力。
(二)管控工作不断档。文件废止后,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等工作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常态化推进,不会出现监管空白。
(三)政策平稳过渡。待红河州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全州统一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正式公布后,我市严格按照州级法定划定范围开展后续监管执法,实现新旧政策无缝衔接。
五、征求意见事项
综上,《个旧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个政办规〔2025〕4号)因上位法重大调整,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法定权限冲突,已不具备合法实施条件,拟予以全文废止。现就废止事宜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6年9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无意见亦请书面反馈。
红河州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