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通告

来源:个旧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时间:2020/02/11 14:04  浏览次数:

  第1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部署要求,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公告、通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村(社区)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有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宿和日租房、出租房等具有租赁性质的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宾馆、酒店、旅馆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发现承租人、旅客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等信息,未主动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如实登记复工人员身份信息、旅居史、接触史,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发现疑似症状及时报告,对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 2 月11日 18 时前,尚未登记报告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在个旧人员,必须主动向疾控机构登记报告。今后至疫情解除止,凡进入我市的有上述流行病学史或接触史的人员,都应在第一时间及时登记报告。对拒不依法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不主动落实隔离、治疗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市级联系电话:

  市指挥部办公室:0873—2122585

  市疾控中心:0873—2124409

  各乡(镇、街道)联系电话:

  卡房镇指挥部:0873—2752369

  锡城镇指挥部:0873—2152475

  鸡街镇指挥部:0873—2651058

  老厂镇指挥部:0873—2562333

  蔓耗镇指挥部:0873—2881030

  贾沙乡指挥部:0873—2771010

  保和乡指挥部:0873—2701052

  沙甸街道办事处指挥部:0873—2657453

  大屯街道办事处指挥部:0873—2842301

  城区街道办事处指挥部:0873—2187288

               个旧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