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贯彻“六稳”“六保”激励约束机制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01/08 16:16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决定建立财政贯彻“六稳”“六保”激励约束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

  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是稳定经济增长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作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各县市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性,将落实“六保”任务作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内循环的落脚点和发力点。要坚持以“稳”为基础,“保”是底线,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赢得发展主动权。要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紧盯重点、聚焦难点、疏通赌点,“六稳”“六保”齐发力,准确把握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六保”投入保障,扎实抓好“六保”各项政策落地实施,着力支持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切实做到以保促稳,稳保结合。要确保“六稳”“六保”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落实,发挥财政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现全州经济社会长期向好的良好态势。

  二、完善正面激励机制,推动“六稳”“六保”落地见效

  (一)增收留用机制。进一步做大财政收入总量、优化收入结构,提升收入质量,推动我州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以2017年省财政分享的税收收入和体制上解税收收入为基数,2020年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执行,省财政分享的税收收入和体制上解税收收入超增量部分100%留用县市。以2019年州级分享的税收收入为基数,2020年与州级分享的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8%部分、个人所得税8%部分、资源税25%部分)增收部分,实行分档超额累进奖补,增收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10%奖补;增收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奖补;增收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20%奖补。

  (二)“收入上台阶”奖补机制。以县市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基数,2020年实行“收入上台阶奖”,2020年县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在完成同级人大批准的收入指标的同时,比2019年增收部分,实行分档超额累进奖补,增收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增幅在2%(含2%)至5%(含5%)的部分,按照5%奖补;增收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增幅在5%以上的部分,按照10%奖补。

  (三)“三大攻坚战”奖补机制。积极打好脱贫攻坚战,推进我州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目标任务。对按照计划如期脱贫出列的贫困县每县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0万元及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1000万元;积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我州生态环境,以生态文明引领高质量跨越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的县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00万元;积极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强化专项债券资金的监管与使用,对专项债券资金管理较好、使用绩效较高的县市,予以适当的新增政府债券限额倾斜支持;以2019年债务风险等级为基准,对债务风险等级下降的县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00万元。

  (四)专项工作奖补机制。对进入省级“一县一业”示范创建名单的县市,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对成功创建5A级景区的县市,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的县市,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对爱国卫生运动“七个专项行动”省级考核验收合格的县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3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县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00万元。

  (五)“三保”工作奖补机制。以县市当年专项上解收入同比新增增量部分为基数,对“三保”工作顺利通过省州考核、在预算执行中“保工资”实际保障率达标的县市,按县市新增上解财政资金上缴及时性、上解的资金额度、县市经济运行情况等因素,予以“三保”工作专项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县市行政事业人员绩效奖励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负面约束机制,抓实“六稳”“六保”风险防控

  (一)“三保”责任落实惩罚、约谈和问责机制。对“三保”意识不强,“三保”责任落实不力的县市,造成州级综合考核扣分或者情节严重的,相应扣减一般性转移支付10%,并通报批评、约谈,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财力统筹不足、执行中出现新增“三保”缺口的,扣减次年一般性转移支付5%;对当年存在新增对外借款、未完成当年暂付性款项消化目标及任务的县市,相应一般性转移支付扣减5%。

  (二)财政收入质量监管机制。强化对收入质量监督管理,严抓非税收入征管,禁止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为严格控制非税收入占比,确保财政收入质量,以各县市非税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比为基础分档,按不同档次确定上解州级财政的上解比例。

  (三)专项债券绩效结果运用机制。对专项债券管理不到位,项目支出进度达不到省级部门规定标准的县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经审计部门发现问题、国务院大督查发现问题以及风险等级评定为红色的县市,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相应压减下一批次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额度,同时视情况调整项目至其他专项债券绩效结果较好的县市,或者相应调减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直至取消,并严肃追究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结果运用机制。对化解政府性债务消极懈怠,未能完成全年化债目标任务的县市,相应压减以后年度批准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对出现逾期还款等问题的县市,相应压减以后年度批准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实施不力,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县市,在以后年度中将不再考虑下达新增政府债券资金至县市。

  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六稳”“六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财政管理。按照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综合管理的原则,依据各县市、乡镇经济发展水平、总人口、财政收支规模、管理现状等因素,对县市、乡镇财政实施分类管理。严把财政关口,既要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完成全年年初财政收支目标,又要确保财政收支真实合理,保证财政收入质量,杜绝虚增虚报。要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压减一般性支出的决策部署,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全部用于“六稳”“六保”等重点支出及其他亟需资金支持的社会重点领域。

  (二)强化风险管控。县级财政要动态评估“三保”保障情况,存在支付风险的要及时釆取措施妥善应对。被重点监测和预警提醒的县市,必须在接到国库库款预警提醒通知5个工作日内,及时查明预警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各级财政要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建立健全“三保”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实时掌握社会舆情动向,按照政务舆情回应有关规定妥善做好舆情回应。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做好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有效防范财政资金运行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多措并举确保财政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严控债务金融风险,着力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确保《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大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力度,落实部门责任,统筹开展有关工作。

  (三)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大力减少多部门参与财政收入分配的现象,州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提出集中某个税种或收入项目的要求。同时,杜绝州级相关部门对下级对口单位下达并要求财政配套资金,所有要求下级配套的资金只能通过州委、州政府或州级人社、财政部门下达,州对下的补助资金只能通过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下级政府安排使用。

  (四)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各县市要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目标,对应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使用;对不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依法依规予以收回,收回后主要统筹用于“六稳”“六保”等重点支出及其他亟需资金支持的社会重点领域;对奖补资金,按照先保障、后发展的基本要求,优先保障工资发放,有效解决“三保”问题,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严格按照《红河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方案》有关要求,认真进行预算绩效目标评估,加强预算绩效执行全过程监督,培育和营造“各级政府重视绩效、各个部门追求绩效、社会公众监督绩效”的绩效理念,实现各个环节和责任主体的相互协调和推进,从而保证绩效管理工作有序,财政资金效益有效提升。

  (五)及时跟进政策变化。各县市要立足自身,围绕“六稳”“六保”政策的发布落实,及时跟进,明确政策的时效性、重要性,杜绝消极懈怠、推诿扯皮、办事拖沓等问题,深入了解县情、市情,做到“心中有数”“手里有招”,保证按质按量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对于政策内容发生变化的,以新出台政策为准;对于政策时限到期的,停止执行该政策及有关方案;对于新出台政策的,积极展开学习,确保最短时间内落地见效。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