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12/26 23:34  浏览次数:

个政办发〔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快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维护个旧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个旧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个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2月10日 

  个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快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维护个旧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个旧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在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范围内等)突然发生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个旧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适用范围 

  1.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引发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红河银保监分局、个旧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等部门按照职责处置后,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个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采取“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分类管理,分级响应;依法处置,稳妥缜密”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个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 

  为加强金融突发事件工作组织领导,决定成立个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汪  霞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李云辉  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建辉  红河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徐  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谢  璟  市财政局副局长、市金融办主任 

  小组成员:李  继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王  军  市法院副院长 

  孙  亮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  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开锋  市财政局副局长、市国资局局长 

  张  毅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谭继革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何金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  锦  市信访局副局长 

  赵  耀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白  明  中国电信个旧分公司副经理 

  孔  明  中国移动个旧分公司总经理     

  普  讌  中国联通个旧分公司总经理 

  高树公  南方电网个旧支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金融办公室,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科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以上人员若发生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2.工作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编制、修订《个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研究、部署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根据情况和需要,在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组织市属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终止本预案。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核实金融突发事件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方案,及时报送市应急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督促、协调市属有关部门及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负责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组织市属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红河银保监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市内金融机构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指导相关金融机构的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对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做出评估,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市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公、检、法、司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维稳工作,牵头化解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债权诉讼案件。 

  市法院:指导全市金融案件的依法审理,依法保护受害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犯罪分子,采取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加强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 

  市检察院:依法查处金融突发事件中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视案件情况提前介入,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的不法行为;积极指导金融系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市政府法律顾问研究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公安局: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员,查处犯罪行为,查封财产,追缴赃物;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稳定群众情绪,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和治安事件,保障金融单位正常业务经营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领导小组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决策、措施和动用资金处置风险的要求,积极筹措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用于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并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卫健局:负责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药品,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联系市消防救援大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及时设置应急物资供应点,开展好群众救助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在金融突发事件中,积极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协调配合,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积极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广告内容的监管。 

  市融媒体中心: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安排采访,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金融突发事件的指导和管理,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因金融风险问题所引发的群众上访的接待、处置工作。 

  南方电网个旧支公司:负责供电线路的维护,应急发电的保障,满足应急发电需求。 

  中国电信个旧分公司、中国移动个旧分公司、中国联通个旧分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 

  3.金融机构职责 

  负责组织制订本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报监管部门备案;及时向上级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各金融机构按市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三、预防预警 

  一是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发现重要信息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根据监管职责,对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1.5小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本系统上级机关报告。 

  二是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金融稳定的各类金融突发事件跟踪研究。对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在市属有关部门通报信息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报告。 

  三是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四、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和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三个等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级别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一)特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在本市发生,已经或将影响到周边市(县)或多家金融机构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本市发生,已经出现或将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在本市发生,已经对多个乡镇和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在本市发生,但未造成跨市(县)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本市发生,涉及多个金融行业,在市人民政府协调下能够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对市内多个乡镇、街道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所涉及的乡镇或金融机构不能单独应对,需跨乡镇、街道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乡镇、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人民政府进行跨地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能够协调应对,不需要市人民政府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五、应急响应 

  (一)Ⅲ级以上(不含Ⅲ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以上(不含Ⅲ级)金融突发事件,有关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领导小组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在1小时内书面上报市人民政府和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Ⅲ级金融突发事件,有关监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本部门和本乡镇、街道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同时,将有关情况在1.5小时内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请求启动个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市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预案,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法、将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及时续报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到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应急响应终止 

  当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公共安全的危害消除,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或妥善化解,不再危及本市金融稳定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应终止应急响应。 

  (四)信息报送与发布 

  1.信息报送 

  (1)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5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2)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3)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事件有关的内容。 

  2.信息发布 

  (1)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件、组织报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负责。根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需要,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由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的账册档案进行妥善保管、清理,对被涉事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相关补偿措施。 

  (二)调查和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和权限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处置工作中因办事不力、扯皮推诿、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损失评估 

  领导小组指定职能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四)分析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成员单位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市领导小组。 

  3.金融监管部门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及本系统应急预案,堵塞漏洞,强化监管。 

  4.参与处置的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对本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1.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讯方式的稳定畅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各领导小组单位成员务必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 

  2.所有通信内容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二)技术保障 

  市属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保障,有关信息应有计算机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至少有2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三)人力资源保障 

  市属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四)宣传教育培训 

  1.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应急处置能力和协调能力。同时,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2.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八、附则 

  (一)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机构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