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维修业户备案的通告

来源:市交运局  时间:2023/12/12 11:17  浏览次数:

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含摩托车维修)行业日常监管,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送修人合法权益,现将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内容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个旧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提出申请。 

  三、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对逾期未办理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进行处罚。 

  四、备案方式 

  备案受理机关:个旧市交通运输局 

  备案办理地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个旧大队(个旧市建设路137号,原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咨询电话:0873-2225938(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个旧大队) 

  0873-2157326(个旧市交通运输局运输法规科) 

  个旧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