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农业农村局对政协个旧市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个农函〔2019〕28号  时间:2019/12/11 08:41  浏览次数:

汪晓溪委员:

  你在政协个旧市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的建议》的第16号提案,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市乡两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科技“三下乡”活动等形式,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让村组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进一步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乡镇管理部门、村组的指导下,土地流转双方要签订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文本,并报村组和乡镇管理部门备案,受让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份农户自发流转承包土地,未报村组备案的现象。我们将继续加强宣传指导,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指导乡镇为农民及时提供和签订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文本,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合理流转。

  二、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国家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于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备案监管,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2014年9月29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明确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并要求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为响应国家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政策,2016年11月11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鼓励农民在自愿、有偿、依法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发展设施农业建设。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设施农业建设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三、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等大牲畜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的规定。禁止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为确保用地期满后得到复垦,承包土地经营者要对附属设施承担复垦责任,要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对使用土地做出承诺,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和数量不降低,集约节约用地。

  感谢你对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张剑  2140801

  个旧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