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个政发〔2020〕5号)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

《个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3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2020123


个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个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网约车规模实行市场调控,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状况、网络预约出租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环境容量等因素,科学地调控网络预约出租车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分担比例;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和运价。严禁擅自变更、调整备案价格,违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鼓励网约车使用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

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第四条 个旧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统一受理本市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开展与网约车经营相关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工作。

市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网约车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取得本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六)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件,包括:

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网约车调度规则;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

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

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

9、计程计价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期限为8年。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八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公安部门核发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4年内,行驶里程不超过10万千米,且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之要求;

(二)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价税合计价格必须在10万元(不含购置税)及以上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籍必须属本市行政区域;

(三)车辆使用性质必须登记为网约出租客运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实时音视频录制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通过营业性车辆各项性能检测,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其他经营有效期内的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每辆网约车仅限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

第九条 办理网约车预受理证明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经营者或车辆所有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装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其入网证明材料;

(四)机动车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七)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书。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购买符合条件的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网约出租客运。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

(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经营者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其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 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执行。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有效居住证;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年龄在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者注销。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

第十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经营一律实行公司化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权审批主体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对象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三)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四)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五)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合理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六)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经营者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七)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和非现金支付的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站点候客(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八)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每座50万元及以上承运人责任险,网约车经营者必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先行履行赔付责任,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九)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一)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待设备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十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的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

网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 网约车经营者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交通运输、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由个旧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202031起施行。

个旧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