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旧市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个政发〔2008〕50号)

各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个旧市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7月8日

  

个旧市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针政策,管好用好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有力支持全市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资源枯竭城市云南个旧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上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由上级财政按年度补助。 

  第二条 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将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等方面。 

  第三条 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资金要优先用于解决全市经济转型过程中最迫切、最急需的重点项目,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带动及辐射作用。 

  (二)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主要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目标,强化经济社会转型实效。 

  (三)专款专用。严格坚持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挪做他用。 

  第四条 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方向应与全市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方案相吻合。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共同提出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安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确定的方案按要求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级发改部门。 

  第五条 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应须接受上级财政、发改及审计部门指导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对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若国家对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出台新的政策,依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个旧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个旧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