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个旧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个政发〔1994〕92号)

各乡、镇(区、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发布《个旧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8日 

 

个旧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市城镇各项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国家物价局〔1991〕价费函字571号“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和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州物价局红建〔1992〕第133号“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不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种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本暂行办法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区、近郊区及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是︰ 

  1、市区规划区范围是︰东至老阴山顶2200米等高线,南至杨家田水库以南500米,西至过境公路以西1000米,北至“六五”油库以北200米。 

  2、近郊区是火谷都工矿区。 

  3、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是∶城市水源地、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走廊,与市区城市安全密切相关的尾矿库(塘)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作为城市一部分的风景名胜旅游区。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1、市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7%征收; 

  2、近郊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5%征收; 

  3、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3%征收; 

  4、临时建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收取。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时,向个旧市建设委员会缴纳。 

  第六条  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工程,经上级批准的国防建设工程,社会福利设施、教学用房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国家投资兴建的文化、体育、科研、卫生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酌情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主要街道、供排水干道、园林绿化、路灯、市容环境卫生等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凭据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个政发〔1985〕92号《关于收取“个旧市市政建设增容配套费”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个旧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个旧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