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491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个政办发〔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1-10
信息名称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旧市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个政办发〔2022〕1号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

  《个旧市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个旧市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商〔2021〕47号)及《红河州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指上级专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的通知》(云财外〔2020〕156号)、《云南省商务厅关于申请拨付2021年服务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的函》(云商电商〔2021〕31号)及《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服务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第二批)资金的通知》(红财外发〔2021〕43号),个旧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共1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突出重点。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的通知》(云财外〔2020〕156号)中的要求来使用,确保取得实效。

  (二)统一管理,按程序使用。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按程序报批。

  (三)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单位(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单位(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涉及监督,同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以及2021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拨付。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审批及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商公共服务、物流配送、农产品进城、致富带头人培育等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提取工作经费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支出等。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5%。

  第八条 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和程序管理使用资金,按照资金支持范围和工作实施方案规范使用,坚持“公开、规范、择优”的原则,落实《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竞争性选择资质优、业务精、与项目建设能力需求匹配的承办企业,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程序,按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公开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通过公开招投标支持的,按照中标合同约定进行拨付;通过财政补助方式支持的,报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审批后拨付。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提交初验申请。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接到初审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初验,初验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乡村振兴局备案。验收结论以商务部、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估验收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经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初审,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乡村振兴局备案方可调整。项目调整后,项目实施单位按调整部分资金差额原渠道退回。

  第十二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自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下达通知后1个月内,将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原渠道退回。

  第十三条 凡是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中心(站点)、物流配送体系等公共服务类综合示范项目必须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市场化服务,严禁仅向特定企业提供服务。项目实施中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执行或参照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明确资产权属。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严禁挤占挪用。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社会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并经第三方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凡发生(现)虚报、骗取、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合规,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与上级财政、商务、乡村振兴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项目资金管理文件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