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379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市残联
文号
个残字〔2008〕29号
发布日期
2023-08-14
信息名称
个旧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个旧市残疾人教育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事处)残联: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教育补助工作,确保我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在校生顺利完成各阶段学习,根据《个旧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残助困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的通知》(个残字〔200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个旧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个旧市残疾人教育补助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个旧市残疾人教育补助实施办法》

  2008年11月6日

  

  个旧市残疾人教育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教育补助工作,照顾和保障我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在校生顺利完成各阶段学习,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个旧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残疾学生是指持有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学生。

  贫困残疾人是指家庭中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家庭(不在该范畴内的不予补助)。

  第二条  补助标准

  小学阶段年补助100—200元;

  初中阶段年补助200—300元;

  高中阶段年补助400—600元(含中专、职高和技校);

  大学阶段年补助600—1000元。

  具体补助金额由市残联根据残疾程度和家庭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审批。

  第三条  申请程序

  1、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到各乡镇残联领取),并规范填写。申请表内所列项目无遗漏,附本人照片,送就读学校签署意见(出具学校证明也可)。

  2、申请表填完后报所属基层残联,各乡镇残联须严格审核和把关,将填写无误的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残联。

  3、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助学对象或家长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2)家庭持有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家庭贫困状况证明复印件;

  (3)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需提供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新入学的助学对象,需提供学校《入学通知书》。

  第四条  补助程序

  1、市残联视助学对象的贫困程度进行审批,由理事长予以审批。

  2、各乡镇(区、办事处)残联应将申请补助情况汇总,上报市残联,经与乡镇残联核对无误后,市残联将补助款下拨,由乡镇残联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给助学对象。

  3、补助款发放后该年度不再受理申请。

  第五条  申请及补助时间

  1、申领实行一年一报制,申领对象于每年3月1日—5月31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残联于6月1日—6月30日整理造册填写汇总表上报市残联。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不再补报。

  2、市残联审批后于8月15日前将补助款拨付到各乡镇残联,由各乡镇将补助款及时兑现到位。市残联将对补助情况进行检查。

  3、教育补助实行跨年度补助。即当年申报,补助上一学年。年限为上年度9月至本年度7月。

  第六条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资金保障:根据《个旧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残助困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的通知》(个残字〔2004〕17号)文件精神,该项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2、市残联、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残疾人教育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系补充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