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4/04/22 17:04 浏览次数:
红河龙鑫化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吊销红河龙鑫化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决定,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红个罚告〔2024〕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红个罚告〔2024〕9号)
(联系地址:个旧市五一路4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局窗口;联系人:彭惠、卢艳梅;联系电话:0873-2125463。)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