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4/02/08 15:38 浏览次数:
红河龙鑫化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拟对红河龙鑫化肥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进行询问调查,经我局现场实地核查,在红河龙鑫化肥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已找不到该公司,且公司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个市监询通〔2024〕13-1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将《询问通知书》(个市监询通〔2024〕13-1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询问通知书(个市监询通〔2024〕13-1号)
2.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个市监限提〔2024〕13-1号)
(联系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五一路4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局窗口;联系人:注册审批科;联系电话:0873-2125463;邮政编码:661000)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