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来源:就业中心  时间:2019/09/27 09:27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就业扶贫促进贫困劳动力脱贫增收作用,确保我州脱贫攻坚取得实效,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18)68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组织转移,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水平。对经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农村劳务经纪人可依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转移输出)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经其组织输出后实际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凭《红河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名册》(分别加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公章)(附件1)、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证明(扶贫部门或乡镇政府提供)、输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企业提供的3个月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及3个月以上工资发放名册(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等凭证材料,填写《红河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输出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向输出地所在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补贴标准为:省外转移300元/人、县外省内转移200元/人,按每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7个贫困县可按规定从沪滇劳务协作项目经费中申报列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7个贫困县(石屏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县、绿春县、屏边县)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县内转移就业的,可按100元/人的标准向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补贴资金按规定从沪滇劳务协作项目经费中列支,资金申报按《2017-2018年红河州7个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扶贫沪滇劳务协作项目实施方案》(红人社发〔2017〕375号)规定执行。

  对跨省外出务工、稳定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向属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500元/人上限标准的一次性交通补助,低于上限标准的按实际票额给予补助;其中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省外务工的可按其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全额补助,不受500元/人的上限控制(仅限陆路交通),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补助,不得重复申请。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申请交通补助时应提供:跨省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企业签订的3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名车票,填写《红河州一次性交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确保有培训意愿的农村劳动力都能得到职业技能培训机会,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并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能入学就读。广泛发动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面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属于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每人每年可增加享受培训补贴次数,即每人每年可享受2次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可在省级确定的基数上再上浮30%。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各县市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办、市场运作”的原则,探索建立集岗位开发、技能培训、就业服务、跟踪维权为一体的劳务输出基地,对组织农村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数量的劳务输出基地,各县市可以根据劳务输出人数,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各县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输出人数较多的地方应设立劳务输出服务工作站,省外1个县(市、区)转移就业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原则上要设立服务工作站,各县市要根据工作站开展服务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州级在采用因素法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将各县市农村贫困劳动力输出组织化程度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对组织农村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予以倾斜。

  四、鼓励推动当地劳务公司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成为劳务经纪人,对招收农村贫困劳动力并协商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务公司,可按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人数给予其不超过3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各县市要依托输出地乡(镇)、村基层组织,采取邻里结对、互助联盟、志愿帮扶、有偿服务等方式,协调解决留守老人儿童、农忙缺工和家庭应急等实际困难;在输入地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建立片区联络、维权、应急服务站,为劳务输出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争议调处、权益保障、应急救助等跟踪服务。各县市可以根据每年外出务工人员寄钱回乡的金额,给予外出务工人员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行制定,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鼓励和引导企业在乡镇和农村建立就业扶贫基地(车间),通过创建就业扶贫基地(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认定就业扶贫基地(车间)需满足以下条件: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在乡镇和农村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业扶贫基地(车间)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可凭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红河州就业扶贫基地(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名册》(附件4),连续6个月的工资发放名册(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红河州就业扶贫基地(车间)一次性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5),向属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1000元的奖补资金,对1个就业扶贫基地(车间)的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对企业新录用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不超过8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给予不超过6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不超过4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申请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时,凭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作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向属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支持贫困县建设创业园区,加大创业政策、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9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优先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并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

  九、深度贫困县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大龄劳动力、残疾家庭劳动力和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可适量开发一批扶贫工作信息员、公路养护、农村保洁、治安巡逻等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实施就业帮扶安置,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最多帮扶安置1人,帮扶安置人员确定后需在村小组和村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安置在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上的人员,可享受500元/人·月标准的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实行按月申报,深度贫困县乡镇人民政府于每月末向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申请时应提交:符合条件的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红河州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安置就业人员名册》(附件6)(首次申报时提供,以后月份申报人员变化时提供),填写《红河州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7),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各县市要加大就业资金的投入,推动就业扶贫政策的落实。从2018年至2020年,州级在分配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确保分配给7个贫困县的就业补助资金连年递增,其中,分配给4个深度贫困县的就业补助资金增量每年每个县不低于100万元,分配给当年摘帽脱贫县的就业补助资金不降低,以促进当地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