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公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来源:  时间:2021/08/03 14:23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滇红个)文综罚字〔2021〕F-0000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个旧市五一路门市部(周景梅

执法部门: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07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2021年07月16日09时30分至2021年07月16日10时30分,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胡梦竹(YHH17425),白银锋(YHH06696),文纲(YHH174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云南淘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个旧市五一路门市部检查时,发现该网点有多名老年人报名参加广西巴马—北海6日5晚游,执法人员在现场询问报名者时发现,该网点报价(699元)与报名者说的报价不一致(500元),属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执法人员对报名表、行程单、收款收据进行了证据先行保存登记和拍照取证,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滇红个)文综检(勘)字〔2021〕C-00031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网点提取图片资料;4.报名表、行程单、收款收据;5.邀请函;6.营业执照复印件;7.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五一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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