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公示:零售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来源:  时间:2021/07/06 10:41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滇红个)文综罚字〔2021〕F-00000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个旧市大屯镇云江平价音像店(胡齐平

  执法部门:个旧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7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2021年06月24日14时30分至2021年06月24日14时45分,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胡梦竹(YHH17425)、闵俊军(YHH17420)同个旧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市扫黄办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个旧市大屯镇长宏小区的云江平价音像店检查。在其店内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存放有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167张),现场未发现违法所得及账本。其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证据进行了先行保存登记,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案件待进一步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滇红个)文综检(勘)字〔2021〕C-00031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4、证据图片资料。5、《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音像制品167张。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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