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天梯冶炼厂(行政处罚)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时间:2024/04/03 11:31  浏览次数: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0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市天梯冶炼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0464960F,法定代表人:马兴伟,地址:个旧市鸡街镇老虎山冲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厂贮存于原配料点的脱硫石膏渣(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元整(¥123,000.00)。 

  2024年4月2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0号)对该厂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元整(¥123,000.00)。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