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案例情况通报

来源:市应急局  时间:2023/11/01 16:56  浏览次数: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自今年5月份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来,有关单位对标对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明确的64类重大事故隐患,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为有力震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依法查处的2起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案双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各单位要充分运用2起典型案例,深入开展以案为鉴、警示教育活动,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依法生产、依法管企意识。要进一步抓好精准执法工作,该查处的查处、该问责的问责、该曝光的曝光,依法从严实施“一案双罚”。要切实聚焦问题隐患,对所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实行挂账销号、动态清零,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底线,确保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取得决定性成效。 

   

  2023年11月1日 

  案例一 

  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违法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9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检查组,会同红河州、个旧市应急管理局对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电炉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电炉配电室设置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电炉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设置的进出口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处于异常(故障)状态;电炉浇铸区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现场所有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未见检定标志;电炉的闭路循环水冷流量计、温度计未见检定标志;有限空间辨识结果与现场实际不符,大部分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有限空间作业票检测频次、作业审批层级均不符合要求”等重大事故隐患。 

  二、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个旧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处以4万元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个旧市云新电解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违法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1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红河州、个旧市应急管理局对个旧市云新电解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2#磨煤机未设置铁杂物去除装置;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安全考核合格;1#、2#电炉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3#电炉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28米窑煤气发生炉、18米窑煤气发生炉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1、2#烟化炉操作室未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1、2#电炉闭环循环水冷元件设置的进出口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处于异常状态;提供的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安全风险等级辨识错误且不全,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现场烟道、料斗、沉降室、污水池等部分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重大隐患。 

  二、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个旧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个旧市云新电解有限公司处以4.9万元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处以3万元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