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24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府办
文号
红政规〔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1-03-25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 长桥海 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  长桥海  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  长桥海  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大屯海(含中海)、长桥海、三角海(以下简称三海)的保护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三海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三海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组织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四条 红河州水利局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三海保护管理局)具体承担三海保护管理职责。三海保护管理局分设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行政执法中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三海保护管理局和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中队建设,保障执法力量。

  第五条 三海一级保护区由三海保护管理局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二级保护区及以外区域,按照权属或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州、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

  州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林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三海保护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市级对应部门相应工作。

  第六条 经州人民政府授权,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州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配合制定三海保护管理总体规划;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三海保护治理经费按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分别纳入州、市财政预算保障,建立保护管理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三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照“一海一策”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三海保护管理局对利用三海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相关规费,按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分别缴入州、市财政。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和保护、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偿、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等。

  第八条 三海保护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州、市两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九条 州、市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人员和经费投入,对三海保护区内违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由三海保护管理局依法行使取水、船只入湖、建设利用等许可权力,按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水上交通、林政、环保、自然资源等部分行政处罚权。三海保护管理局及行政执法中队依据《条例》做好三海巡查、保洁、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等保护监督管理日常工作;配合州、市两级相关部门做好行政许可及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第十一条 落实三海保护管理湖(河)长制,湖(河)长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湖(河)长履职尽责,协调解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其中乡镇(街道)、村级湖(河)长重点突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州、市湖(河)制办公室要履行好组织协调、日常督促、检查考核等职责。

  第十二条 三海保护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工作;开展湖泊生态修复技术试验示范研究;提升湖泊自我净化能力;科学合理划定引鸟区和生物栖息地;保护三海生物多样性。

  第十三条 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市、乡镇(街道)实施运行维护管理,并完善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并采取有效截污措施,确保污水应收尽收、全面处理、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 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尚未覆盖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应制定详细的污水治理实施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污水收集和处理,确保流域内污水入管、清水入河(渠)。

  第十五条 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应协同配合,进一步开展三海截污工程排查与建设,分类别梳理区域内截污情况,找准问题原因,锁定问题清单,精准开展三海区域内周边截污工作,确保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应加强村庄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并全面建立完善垃圾保洁收费制度。

  第十七条 三海水位调蓄服从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除抗旱抢险等极端特殊情况外,大屯海最低运行水位为1284.22米;长桥海灌溉库最低运行水位为1284.05米、供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为1284.50米;三角海最低运行水位为1273.00米。当水位接近最低运行水位时,州、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以保障最低运行水位。

  第十八条 州、市林草、自然资源规划和水利等部门负责做好三海面山、径流区域及引水区的森林资源和植被保护,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州、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三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做好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及其流域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引导发展生态农业;严格化肥农药使用监管,合理处置农业废弃物。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划定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及其流域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域,报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核公布实施,全面加强畜禽养殖监管。三海保护管理局牵头,会同州生态环境蒙自、个旧、开远分局和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落实治理措施,按权限对违规养殖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排入三海的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加工、服务行业等单位和个人污染物禁止排入三海。对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执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利用水工程或其他方式从三海水域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向三海保护管理局申请初核,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依法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 三海实行禁渔期制度,执行渔业捕捞许可,禁渔期严禁违法捕鱼。开海期内不得使用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禁用网类、耙刺类、罾类、电鱼器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捕捞方法。封海休渔、开海日期等由三海保护管理局会同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州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并公告;由三海保护管理局依法履行三海一级保护区内渔政监督管理职责,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第二十三条 三海保护管理局应当维护三海一级保护区内生态平衡,加强外来生物监测防控,并组织水产、生态等有关专家充分论证,科学合理确定引进、推广、增殖放流鱼类的种类、规格、数量等指标,经州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机动船只、水上飞行器因管理、科研、救援等需要在三海水域内作业的,入海前应当经属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验合格后核发相关证书,由三海保护管理局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并登记。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船舶入湖按行政许可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依法打击辖区内偷鱼、猎捕和交易野生动物、侵占海滩水域、船只非法强行入海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三海保护管理局及其行政执法中队应当配备行政执法工作中需要的记录仪、无人机、车辆、船只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八条 三海保护管理局及其行政执法中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统一制式服装,提升行政执法形象。

  第二十九条 三海保护管理局及其行政执法中队设置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73—3738105、2841069(大屯海)、8887198(长桥海)、7228937(三角海)。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三海保护管理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治水体污染,或者工程建设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对三海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令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二)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净化、无害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制定应对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造成环境污染未主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机动船舶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三海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三海捕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屡教不改的,视情节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六)在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网具进入三海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视情节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体环境的工业设施、旅游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毁林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开垦、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爆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禁养区域养殖畜禽或者在限养区域放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排放未达标污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生活垃圾堆放和处置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三海保护管理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与三海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放牧、露营、烧烤、游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围网、围栏、围湖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使用燃油机动船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损毁水工程、水体监测、界桩、标识等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七)向湖泊、河道沟渠倾倒垃圾、污水、动物尸体、粪便、渣土、秸秆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河道、沟渠两侧堆放杂物、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截流、引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填湖、垦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采捞非重点野生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采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捞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十)擅自猎捕省重点保护或者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罚款。

  (十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十二)擅自放生或者引入外来物种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在湖泊水体和入湖河道、沟渠内清洗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清洗装储过污染物的车辆、机械、船舶和容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对负有三海保护管理职责的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保护管理三海职责的单位,应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或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 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