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545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州政府
文号
红政发〔2022〕33号
发布日期
2022-10-19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异龙湖“三区”管控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异龙湖“三区”管控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红政发〔2022〕33号

石屏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现将《异龙湖“三区”管控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异龙湖“三区”管控措施实施细则

  为加强异龙湖的保护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依法治湖、科学治湖、系统治湖、责任治湖,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泊革命”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25号)、《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规〔2021〕1号)要求,结合异龙湖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编制背景

  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支撑作用,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重中之重。

  2021年3月25日,省委、省政府在大理召开云南省湖泊保护治理工作会议,提出“十四五”时期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要紧紧围绕水质改善、水环境改善、水生态改善“三位一体”核心目标,提出了“退、减、调、治、管”多管齐下的治理措施,科学规划确定环湖“两线”。

  2021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九大高原湖泊“两线”划定工作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两线”“三区”的名称、功能定位及有关划定要求。

  划定“两线”“三区”是构建九大高原湖泊生态空间管控的具体措施,可有效减少人为干扰,巩固九大高原湖泊“人退湖进”成果;助推九湖流域率先建成“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实现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群众增收共赢。划定“两线”“三区”对恢复湖滨生态系统空间具有重要意义,是倒逼流域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系统结构和质量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异龙湖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下辖的石屏县境内,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02°28′~102°38′,北纬23°28′~23°42′之间,是石屏人民的母亲湖。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异龙湖保护治理工作,此次迅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九大高原湖泊“两线”“三区”划定工作的安排,组织成立了划定工作组,在省级领导小组的精心指导下,结合异龙湖的实际状况,本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省级抓总、地方实施、统筹考虑、科学划定、部门协作、专家论证的基本工作原则,组织划定了异龙湖“两线”“三区”。

  二、两线三区范围及功能定位

  (一)“两线三区”范围

  1. “两线”自异龙湖湖体由内到外依次是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

  2. “三区”分别是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湖泊岸线与湖滨生态红线之间区域,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区域,绿色发展区是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区域。

  异龙湖湖滨生态红线全长80.51千米,其中利用现有道路的长度为28.92千米。湖滨生态红线距最高水位湖岸线在水平方向上平均距离为916米、最远距离为5182米、最近距离为100米。湖滨生态红线围合面积70.12平方公里,比一级保护区面积大29.93平方公里。湖滨生态红线与最高水位湖岸线之间的面积为34.45平方公里。

  异龙湖湖泊生态黄线全长66.49千米,其中利用现有道路的长度为29.18千米。湖泊生态黄线距最高水位湖岸线在水平方向上的平均距离为2452米、最远距离为9450米、最近距离为100米。湖泊生态黄线围合面积157.69平方公里,与湖滨生态红线之间的面积为87.57平方公里。

  (二)“两线”“三区”功能定位

  湖滨生态红线是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是维系湖泊生态安全的生命线。

  湖泊生态黄线是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是严禁开发建设的控制线。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流域生态安全格局体系的核心区域,是湖泊生态空间管控最严格的主导功能区,禁止开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实现清零留白,恢复自然生态。

  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湖泊的重要保护区域,是严禁开发建设的区域,以生态修复为重点,提高湖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绿色发展区是控制开发利用强度、调整开发利用方式、实现流域保护和开发利用协调发展的区域,以提升生态涵养功能、促进富民就业为重点,完善生态补偿和后期管护机制,建设生态特色城镇和美丽乡村,构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

  三、管控措施及细则

  (一)生态保护核心区管控

  生态保护核心区以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生态保护制度,提出最严格监管要求,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筑牢湖泊生态安全底线,实行正面清单管控。

  第一条 全面排查实物指标。梳理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现状各类设施、建(构)筑物、产业、人口、土地利用等实物清单。

  1. 异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石屏县异龙镇和坝心镇,共16个行政村25个村(居)民小组。

  2. 异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农村居民房屋占地面积171970.54平方米;石屏县异龙湖游船有限责任公司占地面积14702平方米。

  3. 异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745户3247人。

  4. 异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土地面积51675亩,其中陆地面积4981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860亩。陆地面积中:耕地16965亩,园地1905亩(果园1860亩,其他园地45亩),林地27225亩,草地375亩,商服用地30亩,工矿仓储用地75亩,住宅用地360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60亩,特殊用地105亩,交通运输用地1830亩,其他土地58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水域面积105亩,水利设施用地1755亩。

  上述实物清单详见附表(一)。

  第二条 全面退出无关设施。

  1. 退出坝心镇龙井村生态廊道内的39间民房,确定退出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底前。退出实施责任主体为石屏县自然资源局、坝心镇,退出后土地进行复垦复绿。

  2. 保留核心区内原住民村落、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保设施、科研设施、文物及有文物价值建(构)筑物。

  3. 针对保留的传统村落、原住民村落2023年底前完成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边界划定不得突破现状村庄规模,村庄建设活动只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禁止新增与异龙湖保护治理无关的建设用地。

  督导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第一个部门为督导牵头部门;其余部门为督导配合部门,按部门职能职责配合督导牵头部门开展督导,以下要求不变)。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全面甄别分类处置。

  通过认真甄别,异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无历史遗留事项。

  督导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严格管控建设活动。

  1. 根据《石屏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异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2021—2035年)》《云南省异龙湖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两线”划定方案》要求,严格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建设活动。

  督导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水利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林草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2. 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按程序经批准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生态环保工程、截污治污工程、生态补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水质监测工程、公路、码头和道路(步道、廊道、绿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督导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水利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林草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3. 原住民村落因生产生活需要,符合条件原址重建、改建的,要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建设高度及整体风貌,不得违反《石屏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4.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修缮需符合修旧如旧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石屏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原址重建、改建、修缮等应与核心保护区风貌、高度相协调。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5. 省级、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遵循有关规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督导部门:州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6. 新设置旅游标识标牌系统、必要的旅游厕所、智慧旅游设施等,报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督导部门:州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7. 积极推动产业转型,调整产业结构,坚持绿色发展。按照自然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对现有餐饮客栈进行严格管控。在符合规划和彻底治理“两污”的前提下,鼓励沿湖周边村庄发展以庭院经济、旅游服务、农事体验为主的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产业,推动沿湖周边村庄一三产业融合,建设可持续发展宜居宜业美丽村庄。

  督导部门:州市场监管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8. 加强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的管理,原有设施符合审批条件的,严格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要求给予审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2023年以前全部退出;新增设施,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异龙湖管理局、石屏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联审同意后,方可报石屏县林草局审批执行。

  督导部门: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五条 严格污染防控与治理。

  1. 加快实施核心区内村庄“两污”收集处理,建立健全“两污”监督管理机制,做到污水管网全覆盖,实现雨污分流,实行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置,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2. 2022年底前完成核心区内龙港村、龙井村、仁寿村等17个村庄的污水管网及配套工程建设。

  督导部门: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

  1. 农村土地经营权可统一流转、统一管理,但不得违法违规改变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属性。

  2. 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3. 制定《异龙湖流域“十四五”种植业结构调整方案(2021—2025年)》。将结构调整任务细化到作物、分解到乡镇、落实到主体(附表四)。

  4. 异龙湖南岸推行“水稻+马铃薯”“玉米+马铃薯”等种植模式,推广豆类、莲藕等作物种植;异龙湖北岸实施绿色农业示范种植,推行“水稻(玉米)+油菜”,“油葵+油菜”种植模式,推广生态保育型和环境友好型玉米、薯类等作物种植,调整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建设绿色有机生产基地。

  督导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

  1. 优化水资源配置,实行最严格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取水规定,全过程管控湖泊取水、用水,深入开展全民节水行动。

  2.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审批,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异龙湖水政监督管理职责,并收取水资源费。

  督导部门:州水利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加快实施生态补水。

  1. 科学论证、有序实施湖泊生态补水工程,有效补充湖泊水量,解决湖泊水资源短缺问题,保障湖泊法定运行水位。加强湖泊水量运行管理调度。对上游补水区水库,坚持应蓄尽蓄、应提尽提、应补尽补,根据降雨及河道来水情况,按年度制定落实蓄(提)水及补水计划,合理增加库容,实现科学补水。

  2. 因抗旱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调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方案经石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红河州人民政府批准。

  督导部门:州水利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 加快完善湖泊监测体系建设。

  1. 2023年底前,对异龙湖湖体,城河、城南河、城北河、大水河、大沙河、龙港河、渔村河等主要入湖河流,高冲水库等补水水源、重要湿地等设立水文、水质“人工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环境监测网络。

  2. 建立水质预警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水质变化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督导部门: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局、省水文水资源局红河分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 加快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1. 强化湖滨带生态修复。优选可以改善水质、涵蓄水源优势、乡土湿生植物、耐水性乔木开展生态修复,尽量减少人为干扰、禁止物种入侵,禁止“园林化”、“景观化”,提升恢复物种多样性、增强截污过滤、水质净化、水土保持的能力。

  2. 加强面山生态修复。石漠化区域优选耐旱、耐贫瘠的清香木、黄连木等乡土树种为主,进行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充分运用“挖大塘、种乡土树、给足水、施用有机肥、栽一管二”的技术措施确保植绿成效;南岸杨梅园休耕区生态修复以增加乡土物种为主,禁止杨梅修枝(实验示范点除外)、禁止化学除草。

  督导部门: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严格管控农药、化肥销售店点。

  加强农药化肥经营监管,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鼓励推行“刷卡”或“扫码”等方式购买化肥农药,以便通过识别主体信息系统自动匹配购买的化肥农药产品及数量。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严格管控畜禽养殖。

  严格执行《异龙湖流域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划定方案》,原住民进行牲畜全面禁养,家禽限养50只以内,且必须实行圈养,同时做好畜禽粪污处理,实行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落实谁养殖谁主责、谁污染谁治理。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严控外来人口迁入。

  1. 除原有居民自然增长及符合人口迁移政策的情况外,原则上人口只出不进,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

  2. 积极探索生态搬迁补偿机制,引导和鼓励生态保护核心区内户籍人口有序向外转移。

  督导部门: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财政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

  1. 异龙湖实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和封湖禁渔制度。封湖休渔、开湖日期和禁用捕捞网具种类由石屏县人民政府公告。

  2.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开湖期禁止使用禁用的船只、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强化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开展湿地动态检测,建立和更新湿地原生物种档案,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及时有效清理湿生植物残体,对退化湿地开展功能提升,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湿地有关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严禁使用列入植物检疫对象及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树种、草种进行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湿地有关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借鉴田园综合体、文旅农融合项目建设方式,探索以湿养湿模式。

  督导部门:州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船舶入湖许可制度。

  1. 因保护治理、科研、救援等需要在异龙湖水域内使用船舶和水上飞行器的,应当报经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批准。

  2. 经批准入湖船舶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规定,严禁超载。

  督导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异龙湖管理局

  (二)生态保护缓冲区管控

  生态保护缓冲区以减少人口、产业、建设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开发建设活动,鼓励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系统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

  第十七条 禁止人口迁入。

  1. 除原来户籍人口自然增长、娶亲嫁女及符合人口迁移政策的情况外,禁止外来人口迁入。

  督导部门:州公安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2. 符合条件原址重建的,要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建设高度及整体风貌,不得违反《石屏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3.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不得新增宅基地,引导和鼓励零散宅基地及人口向外转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腾退后用地不得用于房屋建设。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财政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4.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符合宅基地申报条件和标准的,由政府在缓冲区外统筹规划好生态搬迁安置用地,确保区内村庄建设用地只减不增。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禁止新增建设项目。

  1. 坚决控制旅游业无序发展,严禁未经审批在确定的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建设配套旅游设施,严格审批环湖周边保留村庄内餐饮客栈准入,坚决清理整顿在确定的湖滨生态缓冲区以文旅、康养项目名义打“擦边球”进行房地产开发,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旅游项目开发。全面排查并整治湖泊沿岸违规违建。

  督导部门: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2. 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市场化商品房项目、非安置类商业住宅及面向个人销售的商业别墅类项目,加强项目业态管控,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有序退出,违规违建项目坚决退出。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项目一律搬迁或关闭退出。

  督导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农业农村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3. 严控增量,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产业一律禁止投资建设,调整存量,鼓励田园综合体、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因地制宜、依法依规、适度发展文旅农融合项目;抓好乡村产业转型,以生态建设带动乡村旅游发展。

  督导部门: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乡村振兴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禁止扩大建设规模。

  1.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应以实际建成区为准,边界总规模不得大于现状总规模,严控开发强度,确保建设内容不违反生态保护缓冲区功能定位。

  督导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2. 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原则上不得突破现状村庄规模,村庄建设活动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督导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3.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及管控要求。

  督导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乡村振兴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禁止破坏生态空间。

  1. 禁止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项目建设,人口只出不进,村庄建设用地总量、产业只减不增,生产生活区应积极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开展生态农业,控制农业农村面源污染输出,加强企业监管,禁止企业废水向外排放,生产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2. 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督导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3. 禁止破坏森林资源。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控制人工林采伐,禁止采伐更新改变林种,禁止将天然林、公益林改造为人工林,破坏生物多样性;禁止在公益林天然林恢复植被使用非生态树种;除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灭火、森林抚育、封山育林、生态修复等维护森林草原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在天然林公益林内开展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新造林地内放牧;严禁在天然林、公益林内建设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项目。

  督导部门:州林草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4. 禁止破坏湿地资源。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湿地和在湿地内挖沙、取土和盗采黑泥炭;禁止在自然湿地挖沟、筑填、堆山和修复已拆除民堤;禁止在湿地非法捕杀鸟类野生动物和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和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禁止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在自然湿地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实地的种植养殖行为;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湿地的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督导部门:州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禁止破坏林地。

  严格保护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区的林地,限制使用林地,坚持不占或少占林地原则,确需建设的项目,须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以及其他使用林地审批程序严格报批。

  督导部门:州林草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水资源浪费。

  1. 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实现年度用水总量控制;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与水资源有偿使用,继续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强化用水定额执行和管理制度;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对重点取用水户的监控管理;严格取水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

  督导部门:州水利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2. 禁止擅自取用地下水,确因解决人饮需要且无地表水源替代的,由村委会(社区)及乡镇出具有关证明后到石屏县水务局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矿泉水、地热水除外)。

  督导部门:州水利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3. 严禁引进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推行工业领域节水和水循环利用,建立健全工业用水定额制度,鼓励循环用水和节水;加强调控用水价格,促进污水处理和利用;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督导部门:州水利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4. 严格管控农业灌溉用水。实施农业高效节水示范区建设,控制灌溉用水总量。发展农业节水改造及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农业用水。优化空间发展布局,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农业发展结构,促进生态农业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思路,改变农业发展模式;实行定额管理,普及节水灌溉技术。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5. 严控城乡供水及公共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城镇,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镇节水能力;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提高供水输配效率;严禁使用节水型器具以外的各类取水器具。完善城镇供排水系统,推进再生水利用及中水回用。按“一户一表”,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逐步实现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提高生产生活用水效率。

  督导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禁止新增排污口。

  1. 严格实行排污口登记制度,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口设置,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不新增入河排污口,逐步取缔原有入河排污口(原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除外)。

  2. 开展污染溯源排查,建立污染源台账,定期分析研究,加强管控。

  3. 严格管控及优化流域产业空间布局,对流域内污染严重的企业一律实行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对生产工艺不达标的项目一律叫停,农产品加工废水和企业污水应尽可能回用,逐步实现全流域相关生产企业实现污水零排放。

  督导部门: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禁止污水直排。

  1. 严控一切排污行为,避免点源和面源污染直接入湖,所有污水均需经高标准系统处理后,优先回用于生态廊道以外的生态、农业或绿地等用水。

  2. 严防各类污染行为发生。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完善村、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系统清查修复管网错接、破损、漏损等情形,加强污水收集处理的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污水稳定达标;落实好“管好每一寸管网、每一滴污水、每一栋建筑”的要求。

  3. 严控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建设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已有污水处理设施严格管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对无污水处理设施且无条件接入环湖截污系统的村庄,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宜管则管、宜塘则塘,有效收集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4. 农产品加工废水和企业污水应尽可能回用,实现零排放,一律淘汰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工艺、技术和设施。

  督导部门: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禁止生产生活垃圾无序处置。

  1. 严格管控城镇生产生活垃圾。深入推进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建立生产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遵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建设,2025年底前,流域内城市、集镇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7%以上。

  督导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2. 严格管控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加强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进一步完善以“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为中心、县城及坝心中转站为支点”的环异龙湖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持续巩固“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垃圾收运处理模式。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禁止“大药大肥”方式种植。

  1. 禁种大肥大药农作物,对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外来农作物物种、水药肥施用量较大的农作物列出负面清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广生态保育型和环境友好型作物如水稻、玉米、油料、薯类和豆类等种植,调整农业结构,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基本实现种植业绿色化。

  2. 加强农药经营管理。严禁售卖高毒、高残农药,列出禁售限售清单并建立销售台账。

  3. 严格控制化学农药施用。实施减药工程,推广太阳能杀虫灯、粘虫板、生物农药、性诱诱捕器等,建设蔬菜、马铃薯、水稻、玉米、小麦、杨梅等统防统治及绿色防控融合示范区。

  4. 严格管控化肥施用。加强对土肥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水肥一体化、生物菌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技术。

  5. 严格管控农业废弃物。加大农业白色污染防治力度,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以上的地膜,禁止销售和使用非标地膜,提高地膜重复使用率,从源头上保障地膜减量和回收利用。开展秸秆(尾菜)资源化利用,建立废弃菜叶收集池,新建或利用现有的有机肥生产设施,将秸秆(尾菜)等农业固体废弃物“变废为宝,化害为利”。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禁止规模化养殖。

  1. 制定现有规模化养殖的详细退出方案,限期退出。摸清现有养殖场养殖量、粪污产生量,粪污处理设施配套情况。根据粪污产生量分类处置,对沿湖沿河距离近,有污水入湖隐患的限期退出。对污水量产生较小的养殖场,控制养殖总量,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切实加强监管。养殖场维持现有圈舍,不允许新建扩建。

  2. 严禁超出标准养殖。按照“以地定畜、种养匹配”的原则,根据土地承载能力核定畜禽养殖量。完善监管制度,对所有规模养殖场逐个登记专人负责监管。与养殖场签订承诺书,养殖场安装物联网监控,防止发生污染环境情况。

  3. 禁止养殖污染直排。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大力发展“畜—沼—果”种养结合模式,提升完善粪污收储设施,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粪污实现就地就近消纳,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三)绿色发展区管控

  绿色发展区的管控是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在完善生态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上发力,最大限度留足绿色高质量发展空间,积极探索符合湖泊流域特色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生态文明之路,全力打造成石屏县绿色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

  第二十八条 科学确定人口和城镇建设规模。

  1. 合理框定县城、异龙镇、坝心镇和宝秀镇开发边界,优化流域城镇空间布局,在更大空间尺度推进流域人口存量调整。科学测算流域生态环境容量,科学合理确定流域人口和城镇发展规模。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按照统筹城郊融合、集聚提升、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的工作思路,推进乡村协调发展。

  2. 城镇开发边界确定应服从湖泊保护需要,科学确定城镇开发边界。根据湖泊保护需求科学预留一定比例的留白区,为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留白区以生态建设和恢复为主,优先安置从生态核心区和生态缓冲区迁出的建设需求。

  3. 城镇开发边界线内的建筑物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及详细规划进行管控,同步将边界内村庄纳入城镇共同管理。村庄建设边界线内的建设按照村庄规划进行管控。

  督导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州乡村振兴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

  1. 建设用地以存量建设用地挖潜高效利用为主,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地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对资源条件优越,旅游、休闲、康养等产业发展潜力较大的新增建设项目须严格论证。异龙湖流域绿色发展区内严禁新增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一般项目选址尽量避让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交通、水利、能源建设项目建设无法避让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依法依规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 强化村庄规划引导,严控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避免农村住宅无序蔓延,加强农村住房新建扩建管理,以2020年为基准,住宅用地总规模控制在国土空间规划的乡村发展规划预留限度要求内。原则上新增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一定比例的生态用地进行置换,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督导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州乡村振兴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1. 坚决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通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全面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2. 鼓励工商资本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发展“水旱轮作”规模化粮油作物种植。

  督导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 严格宅基地审批监管。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民自建房原址拆除重建和房屋修缮等建设活动按《石屏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交村民小组、村委会(社区)审查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审查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对现有设施农用地完善相关环保措施,确保不会对异龙湖水质造成污染和影响异龙湖保护治理。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加强畜禽养殖管理。

  1. 畜禽养殖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

  2. 畜禽养殖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优化养殖布局。

  3. 畜禽养殖场(户)应配套与养殖量相适应的粪污收集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并正常运行,农村散养户要实行圈养。

  4. 推广以地定养、大力发展种养结合循环模式,配套足够的粪污消耗土地,粪污实现就地就近消纳,全部实现资源化利用。

  5. 加强监管巡查力度。严格贯彻执行《石屏县加强异龙湖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方案》,加强对养殖及粪污处理环节的监管。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加强流域村庄风貌管控。

  1. 结合地方民族文化特色,在不影响异龙湖保护治理的前提下,按照保留传统村落地区差异和环境问题,突出“一村一方案”,编制各具特色的管控实施方案及村庄规划。

  2. 对流域村庄、山体、田园、水体等空间进行提升改造,突出村庄美观、整洁的绿色生态环境效益,有效解决村落风貌不协调的问题。

  督导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统筹加快“两污”治理。

  1.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雨污分流设施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2025年底前,流域内城镇污水收集率达95%以上。

  2.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厕所革命有机衔接,积极推动农村生活污水、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5年底前,异龙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4%以上。

  3. 加强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等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2025年底前,流域城市、集镇生活垃圾处理率达97%以上,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

  督导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开展村庄清洁行动,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实现村庄生活污水和农户卫生间污水、厨房废水、畜圈污水、洗衣洗菜废水等“四水”全收。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全面提高用水效率。

  1. 开展农业高效节水示范区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2. 加强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鼓励将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城市杂用等。

  督导部门:州水利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3. 异龙湖南岸在污水处理厂尾水净化循环利用工程基础上,进一步建设南岸沿线输水管道与泵站,保障县城污水处理厂尾水经过湿地净化处理后,提水至南岸片区用于农业灌溉,进一步构建南岸片区水资源循环系统,解决流域南片区农业生产用水与湖争水问题。

  督导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4. 2025年底前,流域内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幅均达16%以上。

  督导部门:州水利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加快推进流域面源污染治理。

  1. 全面推进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膜减量、控水降耗“四控行动”。

  2. 实施节肥减药工程。加快实施《异龙湖流域“十四五”化肥减量实施方案(2021—2025年)》《异龙湖流域“十四五”化学农药减量实施方案(2021—2025年)》,推广减肥减药技术。

  3. 实施秸秆资源化利用示范,农膜回收利用。加大农业白色污染防治力度,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以上的地膜,禁止销售和使用非标地膜,提高地膜重复使用率,从源头上保障地膜减量和回收利用。开展秸秆(尾菜)资源化利用,建立废弃菜叶收集池,新建或利用现有的有机肥生产设施,将秸秆(尾菜)等农业固体废弃物“变废为宝,化害为利”。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深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逐步实现土地平整、集中连片、机力畅通、灌排配套的现代农业格局。利用调蓄库塘、生态沟渠等措施,收集农田灌溉退水,加强循环利用。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 深入推进水权水价改革。

  1. 探索源头用水管控和付费机制,推动节约用水、集约用水、精准用水。探索建立水权交易机制,明晰区域水资源管理权限,确定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开展用水权分配和有偿使用。

  督导部门:州水利局、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2. 制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广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实施阶梯水价计量收费,充分发挥水价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杠杆作用。

  督导部门:州水利局、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3. 加强城乡供水及公共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城镇,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镇节水能力;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提高供水输配效率;鼓励使用节水型器具。完善城镇供排水系统,推进再生水利用及中水回用。按“一户一表”,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提高生产生活用水效率。

  督导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4. 加强工业节水,生产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循环用水系统,改革生产工艺或用水工艺,实现工业水最大程度地回用。

  督导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水利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条 全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

  1. 推广绿色生态种植,鼓励耕地轮作。大力发展绿色产业、绿色业态,大力推广应用农业投入品资源集约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绿色生产技术,扩大绿色有机生产基地,利用城镇空间发展节能低碳的农产品绿色加工业,提升绿色产业综合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在流域内开展杨梅绿色有机发展和林菌、林下中药材种植。

  督导部门: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州乡村振兴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2. 优化工业产业布局。优先发展绿色低碳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产业,逐步构建流域高质量发展现代绿色工业产业体系。围绕石屏豆腐“一县一业”发展目标,紧扣“扩规模、抓规范、提品质、创品牌、拓市场”重点任务,打造“全国重要的豆制品生产研发和深加工中心”。

  督导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3.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鼓励文化创意、会议会展、运动休闲、康体养生、乡村度假、科研设计等绿色高附加值服务业的发展。结合乡村振兴,加快坝心生态文旅小镇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生态友好型产业,推进文旅农融合发展。

  督导部门:州文化和旅游局、州乡村振兴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条 大力推进流域生态修复。

  1. 全面修复治理流域历史遗留矿山。推进《石屏县异龙湖(高原湖泊)流域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生态修复,逐步实现全面关闭流域矿山。加快推进流域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至2023年完成流域内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督导部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林草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2. 积极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实施面山人工林、退化林修复6000亩,森林抚育3万亩,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功能。

  督导部门:州林草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3. 加强主要入湖河道综合管护。制定《异龙湖入湖河道、沟渠巡查管护工作方案》,督促各级河湖长扛实责任,深化通报机制,切实提升各级河湖长履职能力和管护水平。深化“河长+检察长”“河长+警长”等工作机制,严格考核问责。落实河道日常保洁管护、网格化管理,强化日常巡查保洁管护。加强入湖河道管理,强化入湖河道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强化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全面清理整治破坏水域岸线的违法违规问题,构建人水和谐的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理保护格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督导部门:州河长办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积极探索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1. 依托流域内现有产业布局和自然资源分布,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

  2. 建立湖泊生态质量监测评价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探索实施森林、湿地、河道、种植结构调整等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探索完善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交易制度。健全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奖惩机制。

  督导部门: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 实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制度。

  排水许可证申请及审核发放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执行。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督导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

  责任部门:石屏县人民政府

  四、附则

  第四十五条 在异龙湖流域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五、编制依据、附表及附图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8)《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修订);

  (11)《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5月16日修订)。

  (二)政策文件

  (1)《云南省水功能区划》(2014年);

  (2)《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3)《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

  (4)《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环办水体函〔2019〕937号);

  (5)《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

  (6)《关于努力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的指导意见》(2019年);

  (7)《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技术方案〉的函》(云环函〔2020〕142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9)《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推进九大高原湖泊生态廊道线及环湖公路线“两线”划定工作的补充通知》(云河长办发〔2021〕101号);

  (10)《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九湖生态廊道线和环湖公路线(暂命名)“两线”划定工作的通知》(云河长办发〔2021〕120号);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25号)。

  (三)相关规划

  (1)《云南石屏异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4—2020年)》;

  (2)《石屏县异龙湖流域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划定方案》;

  (3)《石屏县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0年)》《石屏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年)》;

  (4)《石屏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

  (5)《石屏县水资源综合规划》;

  (6)《异龙湖流域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总体规划(2018—2035年)》;

  (7)《异龙湖保护利用总体规划(2018—2035年)》;

  (8)《石屏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

  (9)《异龙湖保护治理规划(2018—2035年)》;

  (10)《异龙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阶段成果);

  (11)《石屏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初步成果)。

    附图


云南省异龙湖湖滨生态红线及湖泊生态黄线布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