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541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州政府
文号
红政发〔2022〕18号
发布日期
2022-07-26
信息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红河州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红河州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红政发〔2022〕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22〕30号)精神,全面查明查清红河州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产业布局、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与内容

  (一)普查对象。全州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

  (二)普查内容。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其中,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理化和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植被类型等。

  二、普查时间安排

  2022年,完成工作方案编制、工作机制建立等工作和建水县普查试点工作,积极开展培训宣传等工作。

  2023—2024年,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展开普查工作,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并配合省级做好内业测试化验和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外业调查采样时间截至2024年8月底。

  2025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形成全州耕地质量报告和全州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

  三、普查组织实施

  成立红河州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推进全州土壤普查工作,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农业农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跟踪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研究提出工作建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共享、质量控制、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抓好本县市的普查工作,并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经费由省级、州级和县市级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州级承担的普查经费纳入州级有关部门预算保障。县市级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将普查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可按照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普查工作,并加强监督审计。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指导。州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行业和部门专家组建州级普查专家组,负责全州普查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审查有关方案,解决难点问题。各县市要组建专家组,做好本县市普查技术指导工作。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普查队伍建设,保障普查经费,强化督查检查,确保土壤普查质量。

  (二)统一操作规程。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土壤普查系列技术规范、规程等开展普查工作,确保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要强化质量控制,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要及时报送普查数据,加强数据保密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坚决防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发生。

  (三)广泛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提高全社会对土壤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认真做好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土壤普查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红河州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红河州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国民 副州长

  副组长:周雪云 州政府副秘书长

  赵珖菻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庄  斌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成  员:鞠延奎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白晓华 州财政局副局长

  杨  勇 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林增伟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莫  伟 州水利局副局长

  余胜华 州林草局副局长

  马锦程 州统计局副局长

  何  旺 州农科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林增伟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如有变动,由副组长、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普查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