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321
信息分类
政策及解读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13
信息名称
《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2023年3月30日,为做好个旧市经济普查工作,个旧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现作以下解读。 

  一、背景情况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每5年开展一次经济普查,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组织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红河新篇章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普查的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将全面调查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普查成果将为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我市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1.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普查的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1.普查的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2.普查的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重点事项 

  为了切实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普查的数据质量,《通知》明确提出以下5个重点事项: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个旧市人民政府成立个旧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统计、发改、工信、财政、住建、商务等多家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2.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3.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4.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市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市委政法委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划分和统计系统建设所需地理信息数据的事项。 

  5.强化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总体安排 

  根据普查工作的整体进度安排,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普查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二)普查登记、数据处理与发布阶段。2024年年底前,开展普查现场登记、数据审核评估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普查公报发布等工作; 

  (三)普查资料开发和总结阶段。2025年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普查资料开发、总结成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