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69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
文号
个政发〔2021〕50号
发布日期
2021-11-26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个旧市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

  《个旧市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12月2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个旧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

 

个旧市规范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规范我市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砂石土余渣合理处置、有效利用,缓解全市辖区内砂石土资源供需矛盾,保护生态环境和有限的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包括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土(符合现行建筑行业国家标准)。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全市砂石土余渣的利用工作。

  第三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挖砂石土资源的,要做到全过程监管。乡镇(街道)要落实砂石土资源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涉砂石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处置方案报个旧市砂石土料处置审查审批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执行。项目由市财政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收益归市级财政;项目由乡镇财政或乡镇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收益归乡镇级财政;市、乡镇财政共同出资的项目,按市、乡镇财政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项目,处置收益归市级财政。今后国家或省、州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分配规定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可以无偿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砂石土余渣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自然资源部门递交处置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六条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项目产生的及原地遗留的砂石土,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项目。仍有砂石土余渣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七条  依法处置所取得的收益,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实施我市生态修复项目。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砂石土余渣处置所得实施共同监督,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须在勘察(勘查)、设计阶段完成砂石土余渣量测算,并于项目开工前提交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条  砂石土余渣堆放场,须具有合法用地手续,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相关措施,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砂石土余渣堆存场地范围内搭建加工厂。

  第十二条  需新建加工厂的,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进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砂石土的,可以不提前进行砂石土资源处置申报。但是业主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砂石土资源处置情况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险情消除后项目业主或相关单位不得再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

  第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矿产资源,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未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置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砂石土余渣运输管理按照《个旧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参照本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