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40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26
信息名称
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规范我市砂石土余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砂石土余渣合理处置、有效利用,缓解全市辖区内砂石土资源供需矛盾,保护生态环境和有限的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砂石土余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非砂石土矿山,建设、勘查、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土(符合现行建筑行业国家标准)。 

  第二条  个旧市砂石土料处置审查审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砂石土余渣的利用、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挖砂石土资源的全过程监管。乡镇(街道)要落实砂石土资源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涉砂石土矿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 

  第五条  砂石土余渣处置方式: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土余渣处置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可以无偿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砂石土余渣的,由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局递交处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政府平台企业进行消纳或公开拍卖。 

  (二)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施工产生砂石土余渣处置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项目产生的及原地遗留的砂石土,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项目。确有砂石土余渣的,由矿权人向市自然资源局递交处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政府平台企业进行消纳或公开拍卖。 

  (三)非砂石土矿山勘查、开采及后续生态修复过程中产生砂石土余渣处置 

  矿业权人在非砂石土矿山勘查、开采及后续生态修复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及原地遗留的砂石土,可以无偿用于本项目。剩余砂石土余渣的,由矿业权人向市自然资源局递交处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政府平台企业进行消纳或公开拍卖。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非砂石土矿山,砂石土余渣拍卖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政府平台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对政府平台企业砂石土余渣处置所得实施共同监督,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七条  政府平台企业对砂石土余渣进行公开拍卖所取得的收益,由政府平台企业用于实施我市生态修复项目,政府平台企业可采用与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合作等形式,加快推进我市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第八条  政府平台企业在处置砂石土余渣及利用处置所得实施生态修复项目时,应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报请个旧市砂石土料处置审查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采用与矿权业人或建设单位合作等形式,实施生态修复项目时,应由个旧市砂石土料处置审查审批领导小组采用“一企一策、一矿一策”的方式,研究决定。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业主单位须在勘察(勘查)、设计阶段完成砂石土余渣量测算,并于项目开工前提交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条  非砂石土矿山矿业权人应当结合本矿权实际,分年度制订《矿山砂石土余渣处置计划》提交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年度内需处置的砂石土余渣的,应提交矿山砂石土余渣处置申请至市自然资源局。 

  第十一条  砂石土余渣堆放场,须具有合法用地手续,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相关措施,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应擅自在砂石土余渣堆存场地范围内搭建生产线或加工厂;确需新建生产线或加工厂的,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进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砂石土的,可以不提前进行砂石土申报。但是业主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砂石土资源处置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险情消除后项目业主或相关单位不得再自行处置砂石土资源。 

  第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矿产资源,应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局,未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置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砂石土余渣运输管理参照《个旧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河道清淤疏浚清理上岸的砂石土余料利用管理,参照本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个旧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联系人及电话:刘起,0873-2143029;邮箱:gjszrzyjf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