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40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25
信息名称
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城高速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后续发展资金补助方式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维护被征地村集体、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个旧辖区由新鸡绕城高速及锁蒙高速闭合范围内征收的集体农用地(不含林地)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意见公布后将取消原征地预留地安置规定,实行对被征地农民补助后续发展资金。   

  第四条  后续发展资金补助区片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内,属于市人民政府统筹征收收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每亩补助标准按照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标准10%的比例给予补助,同征地补偿款一次性补助到位。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后续发展资金列入项目用地征收成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项目,其项目用地对应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后续发展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承担,计入政府土地收储成本。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其项目对应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后续发展资金,由项目建设业主承担,计入项目用地成本。 

  (三)国家级蒙自经济开发区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土地收储时,其项目用地对应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后续发展资金由国家级蒙自经济开发区同征地补偿款一次性补助到位。 

  第六条  本意见实施前的存量预留安置用地,按《进一步规范个旧市存量预留安置用地开发利用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预留安置用地要符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供地,严禁集体经济组织擅自与开发企业协商土地价格。 

  第八条  预留安置用地开发利用所得收益分配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并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进行规范管理,确保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安全。 

  第九条  国家、省重点项目被征地农民后续发展资金补助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批准前依法征收的土地,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蒋月华,0873-212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