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财政局 时间:2023/11/13 16:10 浏览次数:
个旧市博隆商贸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你报来的关于申请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符合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条件,同意你单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同意吕亚林担任代理记账的业务负责人,刘祥、肖玲为专职业务人员。
三、你公司属于接受委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及其他会计服务业务的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审计、评估、验资等业务。
四、你公司在收到批准文件,请及时与个旧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领取“代理记账许可书”后,方可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五、你公司的经营业务依法接受省、州财政部门以及审批机关监管,同时应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于4月30日前自行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完成年度备案。
个旧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