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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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szjj/2025-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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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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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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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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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举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配套实施的个旧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办法、个旧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个旧市景观水体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旧市机动车停车泊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第2号)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10月31日上午8:30在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楼会议室举行了关于举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配套实施的个旧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办法、个旧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个旧市景观水体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旧市机动车停车泊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配套实施的《个旧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旧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旧市景观水体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个旧市机动车停车泊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8:30。
地点: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楼会议室。
三、听证参加人员及听证代表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马开心 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科长
(二)决策发言人
何 超 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三)听证监察员
胡 媛 市监委派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
李 剑 市政府办公室法规科科长
(四)听证书记员
李志伟 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听证代表26人
李 剑 个旧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
林 航 个旧市政协经济委主任
张馨羽 个旧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杨 杰 个旧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桥万 个旧市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
杜玉媛 个旧市地震局震防科科长
许 旸 个旧市水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林 敏 个旧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科科长
夏存生 个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方云祥 个旧市大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 梓 个旧市宝华街道工作人员
张 莉 个旧市宝华街道和平社区书记
陆冠桦 个旧市沙甸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工作人员
叶 彪 个旧市云清智慧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 静 个旧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科员
顾勋虎 个旧市消防救援局
胡 瑞 个旧市城发集团副总经理
蔡大铭 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 海 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法规科科长
白建荣 个旧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杨 雪 个旧市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中心工作人员
雷 俊 个旧市金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云才 个旧市金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 啸 个旧市金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潘晓兰 个旧市云锡炼厂社区书记
李 云 个旧市云锡炼厂社区书记
四、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回复
参加听证会的各方代表按照听证议程,进行了听证发言,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梳理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个旧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办法》意见采纳具体情况:
建议一:市发改局建议第四条修改为“能源、电力、水务、工信、通信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地下空间、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管道管理保护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工作。”
修改理由: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道属于住建管,发改是负责长输管道。
建议采纳情况:已按发改意见修改。
建议二:工信局建议将第十三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中“通讯”改为“通信”。
建议采纳情况:已修改。
建议三:宝华街道对第十九条中“或向街道办事处备案提出异议。”
建议采纳情况:已修改为“在市政道路范围内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在街道辖区内非市政道路的,告知街道办事处。”
建议四:细化第二十一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后的处置流程。
建议采纳情况:已细化后续处置流程。
建议五:工信局建议参考《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款》增加老旧管线保护条款。
建议采纳情况:在原办法中已有相关管线维护和保护条款,《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中关于老旧电信设施保护的相关条款,因本管理办法聚焦地下空间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管理活动,故不适用本办法。
(二)、《个旧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意见采纳具体情况:
宝华、金湖街道提出:第十六条(五)“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六)其他区域或者场所,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在责任区域公示。”因为居民委员会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社区的职责是配合、劝导、宣传与报告。若确定社区为管理责任人,在实际工作中是无法承担相应管理职责的。一旦由街道确定为管理责任人,后续所有相关工作都可能会由街道、社区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收取,理应遵循“物随费走”原则,街道仅能承担配合,报告垃圾堆放情况的职责。建议:表述进一步清晰。
建议采纳情况:未采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条款,其法律依据可分为国家层面的根本法律支撑和地方层面的具体规章细化两类。根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卫生维护义务。
(三)、《个旧市景观水体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采纳具体情况:
建议一: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建议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第五条为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监管。
建议采纳情况:为厘清部门职责,根据建议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指导景观水体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监督对景观水体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参与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删除违反第五条规定相关的第六章第十四条。
建议二:综合执法局建议删除第六条中“建议动态调整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时,交由综合执法部门”;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补充一条:本办法中相关部门的执法权限,被列入行政执法改革范围的,由相应的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
建议采纳情况:已修改。
建议三:综合执法局建议删除第九条中“城市管理部门”。理由:根据《个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无对水质进行监测的职能。此外,开展水质监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具备相关监测的能力。
建议采纳情况:已修改。
建议四:综合执法局建议删除第十五条中“或综合执法部门”。
建议采纳情况:已修改。
建议五:宝华街道建议删除第十一条中“属地街道为管理责任人”。
建议采纳情况:已修改。
(四)、《个旧市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办法》意见采纳具体情况:
建议一:自然资源局建议将第六条(一)中“审批”修改为“审核”
建议采纳情况:已修改。
建议二:公安局建议将管理办法中“交警”改为“交管”。
建议采纳情况:已修改。
建议三:街道对第六条(七)提出异议,认为街道层面存在一定的能力短板,人员不足。
建议采纳情况: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城市管理进社区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城市管理部门将执法关口前移至社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九乱”问题(含乱停放车辆等)。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如园区道路、绿地、消防通道等)作为城市基层治理的核心单元,其停车秩序直接关系居民生活安全与公共利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下沉社区的执法力量,能够及时响应社区居民投诉、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有效填补物业企业劝阻乏力或业主自治失效时的执法空白,这与《方案》打通城市管理“微循环”、实现“小事不出社区”的目标高度契合。另依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个人社发[2024]31号 关于个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人员转隶的通知-宝华街道》、《个人社发[2024]32号 关于个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人员转隶的通知-金湖街道》,故将“规范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共区域违法停车”明确为街道职责。
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配套实施的《个旧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旧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旧市景观水体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个旧市机动车停车泊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实体合法、程序合法,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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