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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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szfbgs/2026-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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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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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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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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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个政办规〔2026〕2号)
一、起草背景
个旧城区养犬居民大幅增多,金湖步道、小区、公园等遛狗密集。随之而来的是遛狗不牵绳、犬只粪便不清理、犬吠扰民等不文明行为,造成养犬与非养犬市民冲突增多,市民投诉集中反映。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明确责任义务,维护市容与公共秩序,推进我市犬只从登记、免疫、禁养、收容、处罚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推进城市治理系统化、精细化,制定《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八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职责。第二章犬只区域管理、免疫与登记,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狂犬病免疫要求、养犬登记条件与流程、犬牌管理等。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携犬外出措施(牵绳、清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处置规范,犬只死亡的处理原则以及犬只患染疫病的处置措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明确了巡查执法、犬只收容救助、狂犬处置与报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至三十一条,明确了上位法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及行使上位法执法权的职能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了配套目录和施行日期。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是本《办法》为试行的说明。由于《红河州养犬管理办法》正在制订中,待《红河州养犬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将依据《红河州养犬管理办法》规定下一步进行完善修改调整,所以本《办法》为试行。二是实行线上智慧管理。市民可以通过平台办理养犬登记、犬只免疫登记、免疫年检、公安审核、形成电子犬证、日常监督管理等。二是犬只留检场所的说明。现有留检场所一处,位于戈贾土地塘,设有专门设备和管理人员,用于对走失犬、无主犬、弃养犬收容、留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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